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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基于铁路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宋学兵  郑州铁路局财务处  450000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与我们铁路职工关系最为密切,涉及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本文从工资薪金的个税规定,纳税筹划空间,及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几个方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铁路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面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近几年来铁路的飞速发展,铁路职工的收入也在逐年增加,从前几年的基本不交税到现在的税额也是水涨船高,个人所得税与我们每个人个人利益直接相关,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从维护员工切身利益,合理减少税收负担出发,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使其既不违反税法,又能最大程度的保护个人的利益,这是我们财务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规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630日公布,自201191日起施行。工资薪金施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45%,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税额也就越高。《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相关规定

200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该通知规定,200511,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员工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该通知已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员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一)最大限度地利用扣除项目和减免税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全面、足额地为职工缴纳各项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方法。郑州铁路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已经按规定标准进行了提取,个人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我局从201511起,已经把全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从原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9%提高到了12%,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公积金的扣除政策。

 2、利用报销通讯费分流。企业管理人员发生的通讯费,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通过福利费分流。《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福利设施及服务,在职工收入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使生活和消费水准得以较大幅度提高,从而减少缴纳个税的义务。

4、其它免税项目。如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安家费、抚恤金、救济金等。因此,在规定范围内合理利用好上述待遇标准,适当降低职工的工资收入,也是税务筹划的一个方面。

(二)均衡每月收入

在按月计算缴纳个税的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很可能在不同的纳税期限出现较大的波动,即出现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收入偏低等现象。如按上述实际收入状况直接缴税,将意味着个人既要在高收入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税。同时,在较低的收入月份里又不能享受税法为个人所提供的种种优惠政策,如法定的费用扣除、较低的税率征收等。因此,可以通过推迟或提前获得收入,使自己的收入尽可能在各个纳税期限内保持均衡。这样,不仅避免了在某个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重税,还能分享每个月税法提供的费用扣除和费用减免等优惠。

案例一:职工甲每月工资收入为4500元(这里所说的工资收入,均指扣除保险费和公积金后,下同),每季末发放季度奖2400元,则甲全年应交个税为(4500-3500)×3%×8+[(4500+2400-3500) ×10%-105]×4=1180元。如果把季度奖平均到每月则全年应交个税(4500+200-3500)×3%×12=432元,减少税额为1180-432=748元。

结合我单位职工实际情况,我单位从事列检工作的职工大部分为三班、四班倒班制,节假日不休息,在有节日的月份里,节日补贴奖金也是一笔不少的收入,按照我段职工的平均节日补贴每日600元计算,到每年的10月,及春节的月份,三天的节日奖更是高达2000元左右,因此,发放的其他奖金(如安全奖、生产奖、百日奖等)尽量避开这些月份,以达到每月工资收入的均衡。

三)合理发放年终奖

1200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该通知规定,200511,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税法规定,年终奖在计算税额时适用税率与工资相同,但是速扣数只能扣除一次,而不能扣除12次,这就违背了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多发多得的公平原则,导致在下一级与上一级衔接时出现“脱钩”,产生了“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一截”的说法。

案例2:职工甲年终奖励为18000元,职工乙年终奖励为18001元,俩人12月份的工资均为3500元,则甲交税为18000×3%=540元,乙交税为18001×10%-105=1695.1元,两者相差1695.1-540=1155.1元,多一元竟多交1155.1元的税。

据此根据测算,得出了一次性奖金的六个无效区间,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000,706538.46)(960000,1120000),在这六个无效奖金区间,发放的一次性奖会大幅增加税负负担,使实际发到手的奖金反而会低于该区间的下线金额实得奖金。所以当纳税人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处于上述6个无效区间时,可以考虑将多余部分年终奖划入当月奖金或者降低奖金数额至区间的下限金额,选择从低税率计算税额。如案例二中,将18001元的年终奖减为18000元,1元并入当月工资,就能减少1155.1元的税负。

三、结语

综上所述,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既要理解其重要性,更要确保其合法性。工资薪金的个税筹划一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首先对职工全年的总收入有一个合理的预计,然后根据个税的各项税收免税、减税优惠政策,合理安排每月的工资金额和全年一次性奖的发放比例,考虑一次性奖的无效区间,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630第六次修订)

[2]李洁冉 王金洲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年终奖纳税无效区间[J]财会月刊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