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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互利
发布时间:2023-10-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近年来,我国农业经营呈现出多种类型经营主体并存的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传统小农户具有更强的盈利能力。在他们和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利于促进扶贫机制的稳定运行,也对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博弈分析等方法,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云南L县的实际调查情况,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介组织、农户之间的博弈均衡,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订单契约利益联结机制,并就L县扶贫开发中各方如何履行精准扶贫职能、各类经营主体如何与农户进行利益联结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关联;l县

 

一、引言

贫困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现实问题。如何治理贫困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也是我国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根据《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2015》,中国对全球减贫运动的贡献超过70%,是世界上实现脱贫人数最多的国家。  2012-2016年四年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从9899万人减少到4355万人,贫困发生率下降10.2%至4.5%。贫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平均增速达到10.7%。  尽管中国近年来在减贫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仍面临许多严峻挑战。扶贫流于形式、返贫频发等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始终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013年11月,“精准扶贫”首次被提出,关于精准扶贫与精准扶贫策略相关性研究的论文数量也从急剧上升到稳步增长(张等,2019)[1]。脱贫攻坚战取得的这一系列决定性进展,为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借鉴。  此外,《关于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振兴乡村,把产业振兴作为首要任务,把乡村振兴纳入农业农村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谋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了一系列实现路径、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同时,产业振兴和扶贫也是相辅相成的。推进乡村振兴必须与扶贫有效衔接。如果没有工业基础,扶贫是不稳定和不可持续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产业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是推进脱贫攻坚的关键力量。“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价值链主导的现代农业业态,成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具体实践方式(宋江等,2017)[2]。  从2012年底开始,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战略要求。  2016年8月,《经济日报》发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增长势头迅猛,投资规模较大,呈明显上升趋势。  2015年,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下,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资产总值有了较大提升,环比增长7.74%,达到746.17万元。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盈利能力明显强于传统小农户,这种能力环比增长26%,2 015年平均利润达到68.6万元。  同时,经营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在全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所占比例极小,仅有1.41%的经营主体处于亏损状态,较2014年的1.79%有明显下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传统农业经营模式效率更高,在带来乡村振兴所需资金的同时,可以为各类优秀人才和先进技术进入农业农村提供载体和渠道,深化农业产业化程度,引领农村经济发展(张,2018)[3]。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呈现出多种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其中农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社区或产业服务组织是经营主体(黄祖辉等,2010)[4]。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各自生产服务功能分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四大类型,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已经建立,体现在农业经营收入、农民带动、就业带动、标准化生产等方面。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综合带动能力由强到弱(阮荣平,2018)[5]。在既定利益联结机制的驱动下,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享整体价值(摩根等,2000;孔祥志等,2013;谭等,2015;Mattern et al .,2017)[6][7][8][9],村委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农户之间建立的稳定利益联结机制,是促进扶贫机制稳定运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长期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基于收入和就业的视角:有研究表明,农民可以通过农业专业化程度高的农民经济组织提高收入水平(杨,刘,2012)[10];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明显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增长(胡琏,2014)[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创新的农业经营模式,显著提高了贫困户的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张晨等,2017)[12];以偿债能力、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特征的新型主体的发展,对周边农户就业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陆兆阳,2016)[13]。  并且与通常采用的“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相比,“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运作形式弱化了不稳定性、临时性和过渡性的特点,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与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王艺洁,2016)[14]。  从农业结构调整和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高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推动力(孔祥志,2016)[15]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在于通过整合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替代,创新开发经营组织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钱忠好,2000)[16]。  农业产业化中的替代交易成本越多,自我执行契约的概率越高(董晓波等,2016)[17]。 

根据现有研究,我国利益联结的主要模式会随着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利益实现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其中主要有买断式利益联结机制、契约式利益联结机制、合作式利益联结机制、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和股份制利益联结机制等五种模式(于等,2007;赵磊等人,2017;欧阳如彬等,2019)[18][19][20] 

但是,就我国扶贫而言,仅仅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贫困户提供就业,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长远发展需求。还要授人以渔,为贫困户提供订单式技术培训,持证上岗。但目前的研究多关注“鱼”,很少涉及“渔”。因此,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订单的契约式利益联结机制,用于引贫济困。同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联结过程中引入政府作为中介组织,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贫积极性,保护双方利益。 

以下结构安排如下:第三部分讲述订单契约的利益联结机制如何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第四部分运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了“龙头企业+中介组织+贫困户”模式下各主体的战略选择;第五部分,以云南省L县为例,提出利益联结的对策建议;第六部分是结论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订单契约利益联结机制

订单契约利益联结模型包括两部分。一方面,在法律的基础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种植品种、规模规格、质量标准等要素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农产品的交易价格。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对农产品设定一个最低价格,避免在市场价格很高的时候损害农民的利益。  双方根据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行使各自的权利。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  另一方面,为了在契约利益联结机制模式下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保证贫困农户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合同还约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农户提供订单式技术指导,集中组织贫困农户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单位采取“经营单位+导师+农户”的一对一培训模式,做好参与者的跟踪服务管理。以集中授课、专题辅导、实际操作、观摩交流、跟踪服务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培训,并提供产业、专项技能分类的精细化培训,帮助其了解农产品种植加工流程,解决相应问题。  课程结束后,学员将接受统一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获得升职加薪奖励,不合格者将继续参加培训。  以上述契约关系为纽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双方利益。 

在这种机制下,分散的小农户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的深加工和销售,直接与市场接触,带动农民参与。同时为农民提供专业培训,激发农民脱贫潜力。  但是,这种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在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博弈中,他们处于劣势地位。当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双方的诚信意识和履约意识都会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双方的利益对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新型农业经营者,在利益分配上可能存在欺骗行为,会进一步损害农民利益。  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农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和政府监管。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介组织+农户”模式下的博弈分析[h/]为了解决上述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引入中介组织,一个中介组织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农户,提供原材料、技术支持等服务,与农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防止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另一端,中介组织为农民联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合同,监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防止违约或欺骗。  由地方政府主导的中介组织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准,有助于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高昂的交易成本。由于政府的强制性和公益性特征,政府作为一个中介组织,在实际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它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很低,对农民也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的利益将更有保障,整个组织体系将更加稳定。因此,本文将政府作为中介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提出以下四个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政府进化博弈的条件假设:

假设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政府都是有界理性的。  C是新型农业经营的主体,G是政府,新型农业经营和政府的战略选择分别是S_C(主动扶贫,被动扶贫)和S_G(监管,非监管)。 

假设二:政府选择“主动扶贫”、“被动扶贫”、“监管”和“不监管”策略的概率分别为X,(1-X)和Y,(1-Y),其中0 ≤ x,y ≤ 1。 

假设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扶贫”和“被动扶贫”以及政府“监管”和“不监管”策略的收益分别为U_C1、U_C2、U_G1和U_G2。 

假设4: e表示政府对积极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激励,如财政扶持、税收减免等政策;[TC] _ C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整个过程中积极扶贫的支付成本,如农民违约导致的时间成本、技术成本或沉没成本;m指政府对消极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处罚,如政府撤销或改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政策便利;[TC] _ g代表政府参与监管过程的支付成本,如工资、政府支出等;r代表政府参与监督过程的收益;α和β分别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积极扶贫和消极扶贫条件下对社会产生的好(坏)影响;假设m > [TC] _ c,m > [TC] _ c。  基于上述假设,这个进化博弈的收益博弈树可以表示如下 

 

 

图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博弈树

 

(二)博弈均衡分析

在博弈初始阶段,比率X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积极扶贫的概率,(1-X)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消极扶贫;Y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概率,(1-Y)代表政府选择不监管的概率。  主动扶贫、被动扶贫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群体的平均收益分别为:U_C1、U_C2、u ̅_c

u_c1=y*(e-〖tc〗_c)+(1-y)*(e-〖tc〗_c)=e-〖tc〗_c

u_c2=y*(e-m)+(1-y)*e=e-jm

u ̅_c=x*u_c1+(1-x)*u_c2)=e-〖x*tc〗_c-ym+xym[/h/】那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复制方程为:

f(x)= x *(u _ C1-u _ c = x *(1-x)*(ym-[TC]_ c)

鉴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者和战略家)可以边干边学,反复学习  当F(X)=0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者和战略家)的学习能力和调节力都为0,说明此时已经达到均衡状态。 

当y = [TC] _ cm时,我们可以得到F(X)=0,这意味着所有的策略组合都达到了稳定的均衡状态;0时

 

(三)模型分析及建议

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扶贫的过程中,是否主动扶贫与被动扶贫后所付出的成本和受到的惩罚有关。如果参与扶贫所需的成本很低,收入远远超过支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会选择主动扶贫,否则就会被动扶贫;如果发现负面扶贫被重罚,远远超过主动扶贫的收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会积极参与扶贫。 

在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博弈中,如果政府监管过细,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被动扶贫,就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进行被动扶贫,那么通过税收、贷款等其他优惠政策获得的资金可能会挪作他用,或者挪作他用。因此,政府应加强监管,对消极扶贫或占用公共资金的行为进行严惩,减少机会主义行为。 

政府一方面要加大监管概率,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动扶贫后会加大严惩力度,另一方面要为主动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政策,降低主动扶贫主体的市场风险和成本,增加其选择主动扶贫的概率。 

 

五、案例分析

L县集“少、无边界、多山、低、丰”于一身。全县有拉祜族、瑶族等六个民族。地处中越边境,位置偏僻,远离省会和州府;全境多山,地形复杂,气候恶劣;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低,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是云南省27个深度贫困县之一。县内居民大多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生产资料个人所有的自给自足的生产经营方式。 

(一)现状分析

 1。经济发展基础薄弱

贫困人口较多。  目前,云南省L县有83个贫困村,贫困人口22985户,107363人。  通过历年动态管理,截至2018年底,全县仍有58个贫困村7181户30128人,贫困发生率达14.01%。 

人均纯收入低。  2019年,全县贫困人口总数中,22654户106089人年人均纯收入约3750元,与L县14347元、云南省34221元的人均GDP相比,仍有巨大差距。  其中,人均纯收入低于3750元的有331户1274人。  工业基础薄弱  工业发展小、弱、散的总体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农业在县域经济中仍占主导地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扶贫中的作用与发展需求不匹配。已成立的113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仅为239.46万元,占当年全县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不足1%;在计划退出的40个贫困村中,有23个村集体经济收入在3万以下,仍属于低水平扶贫,返贫风险大。 

 2。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机制有限

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不成熟。  乡镇还在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发挥贫困户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带动作用;集体经济的管理和发展机制不完善。  首先,L县大部分村合作社虽然成立了农业专业合作社,但大多规模较小,组织形式不完善,上市空壳现象严重,在经济活动中无法发挥实际作用。  其次,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没有章程和管理制度规范,有的合作社制定了管理制度也没有严格执行。仍然有少数村干部决定重大问题,合作社内部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讨论程度较低。  而且对村集体的民主监督也不足,村集体财务透明度不高,“三资”管理效能监督不到位,监督流于形式。 

(二)问题

1。贫困户增收能力不足

贫困户从龙头企业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农产品的收入、雇佣农业工人的工资收入、分红等。  龙头企业在与农户的互动中,利用自身的规模优势、专业化优势和信息不对称,垄断资源和市场,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或者压低雇佣农业工人的工资水平,实际上并没有给贫困户带来好的收入。  而且L县龙头企业数量还少,能吸纳的农村劳动力有限。龙头企业对贫困户增收效果不佳。 

2。农业技术推广能力不足

L县现有的龙头企业基本没有对雇佣的农业工人进行技能培训和管理方法培训,只是让贫困户从事简单的生产,对贫困户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没有贡献。  对农户的信用担保支持力度不够。出于规避风险等原因,很少向农民赊销生产资料或提供贷款担保,帮助他们从事农业生产。 

3。推动农业产业升级的能力不足

一方面,对产业链的延伸效应不明显。  两大龙头企业没有将养殖、加工、流通、服务等环节串联起来,延长产业链以降低农业发展成本,提高农业利润。  另一方面,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高。L县仅有的两家龙头企业受限于规模和经济实力,农产品收购数量有限。一些农产品仍然不能商业化。 

(三)对策建议

1。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一)专业大户与农户(含贫困户)的利益联结

开展“大户带小户、联户发展、合作共享”的运作模式,为专业大户建园(场)大户流转土地建园(场),向外出务工农民传授种植栽培技术,农民用苗木自建茶园,合作分大区、小区,统分结合形成规模。 

(二)农民合作社与农户(包括贫困户)的利益联结

一是农业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探索农民土地入股模式。  农业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探索农民以土地入股企业的模式,鼓励农民统一将土地流转为资源股份,将土地资源转为股份,让农民获得股份收益,拓宽农民获得股份收益的扶贫方式,实现农民资产向资本的转化。 

二是吸纳当地农业劳动力,实现精准扶贫。  L县乡镇的合作社要在本辖区内发展相关产业,在扶贫项目指定区域的基础上,发展周边农户和贫困户参与产业,促进固定就业,对不在合作社的贫困户进行精准扶贫。村里统计调查后,合作社会统一安排就近就业。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包括贫困户)的利益联结

一是发展合作服务模式,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通过“企业+农户”的模式,企业提供加工场地,负责对接市场。农民种植并按要求提供有机原料。龙头企业将农户的生产流程纳入企业管理,要求农户按照企业标准生产农产品,签订合同购买其产品,将农户个人的生产与企业的生产对接起来。  同时,部分农民可以以劳动力资本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按劳分配,收取一般劳动收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 

二是为贫困农户提供资金和信贷担保,帮助他们获得生产资金。  龙头企业通过直接提供资金或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帮助受扶持的农户从农村信用社或银行获得信贷,解决其资金困难。  农民每月向公司销售茶叶或其他农产品时,会从结算款中扣除一定比例返还给农信社。 

2。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村集体经济的动力机制

(1)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生产性建设用地需求,节约交易成本

加快L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进程,优先解决龙头企业生产性设施、办公用房等建设用地问题。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大厅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  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记录流转登记台账,及时更新流转情况。  为了解决土地承包权分散的问题,村委会收集村民需要流转的土地信息,提交到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县乡土地流转中心定期发布供求信息,节约交易成本。 

(2)发展订单农业规避违约风险

对于L县有产品销售需求的贫困户,鼓励龙头企业先签订长期农产品购销合同,发展订单农业,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市场价+一定比例浮动”等保护价收购。  还可以实行股份合作模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保本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让农民分享三产融合的增值收益。 

(3)依托优势电商企业助力特色产业

L县村级组织要重点发展茶叶、红米面、有机干货等地方特色产业,实现农村“一县一业”。  借助有实力的龙头电商企业搭建L自己的电商平台,实现“集体+电商”模式,将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特色农产品汇集在电商平台上,从生产种植到产品加工再到市场销售,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整个农业产业链的耦合,集体组织派专人管理,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 

(4)文旅结合,打造L特色乡村综合体

充分整合农业财政资金,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要载体,依托L自然生态禀赋、特色优势农业和民族民俗文化,深度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围绕交通线、自然景区、文化景点等区域,实现L县、全省“一部手机游云南”同步上线运营。加大民族文化挖掘和创意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办好2019年中国哈尼十月龙街古宴文化旅游节,打造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为一体的田园综合体,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和农旅融合新业态,实现农民全员参与、共同受益。 

 

六、结语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将云南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云南L县作为中国国家级贫困县的典型代表之一,要完善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新的利益联结机制,既是发展壮大L集体经济,也是创新农民增收新渠道,实现贫困地区“输血”。  因此,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订单-契约利益联结机制。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均衡分析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积极扶贫与付出的成本和负扶贫后的惩罚有关。如果参与扶贫的收益远大于支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会选择主动扶贫,否则就是被动扶贫。如果发现负面扶贫被重罚,远远超过主动扶贫的收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会积极参与扶贫。  在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博弈中,如果政府监管过细,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被动扶贫,就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进行被动扶贫,那么通过税收、贷款等其他优惠政策获得的资金就可能挪作他用,或者挪作他用。因此,政府一方面要加大监管概率,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被动扶贫后会加大惩罚力度,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要为主动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政策,降低主动扶贫主体的市场风险和成本,增加其选择主动扶贫的概率。 

此外,本文在分析云南L县现状的基础上,对L县扶贫开发中如何履行参与精准扶贫各方的职能,如何联结不同新型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如何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村集体经济的动力机制提出了建议。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和稳定的扶贫机制需要多方合作,是农村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对L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乡村振兴也具有重要意义,也希望对全国所有国家级贫困县脱贫攻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张蒙蒙,刘天平,杨建辉. 精准扶贫研究的现状、热点与趋势——基于CNKI和CiteSpace可视化视角[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9,40(08):11-19.
[2] 姜松,曹峥林,刘晗.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金融服务创新:特征现象与演化机制[J].世界农业,2017(07):67-73+244..
[3] 张照新. 以乡村振兴战略引领新时代农业农村优先发展[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03):34-39+77.
[4] 黄祖辉,俞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6+56.
[5] 阮荣平,曹冰雪,周佩,郑风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261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数据[J].中国农村经济,2017(11):17-32.
[6] Morgan K, Murdoch J. Organic vs. conventional agriculture: knowledge, power and innovation in the food chain 1. Geoforum[J]. 2000(2):159-173.
[7] 孔祥智,毛飞. 农业现代化的内涵、主体及推进策略分析[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3(02):9-15.
[8] 檀学文,杜志雄. 食品短链、生态农场与农业永续:京郊例证[J].改革,2015(05):102-110.
[9] Yang D, Liu Z. Does Farmer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Agricultural Specialization Improve Rural Income,Evidence From China[J]. Economic Modelling,2012,29(3):990-993.
[10]      胡联. 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收入增长—基于双重差分法的实证分析[J].财经科学,2014(12):117-126.
[11]      张琛,高强. 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贫困户的脱贫作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02):73-79.
[12]      鲁钊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福利效应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6,33(06):41-58.
[13]      王振振,王立剑. 精准扶贫可以提升农村贫困户可持续生计吗?——基于陕西省70个县(区)的调查[J].农业经济问题,2019(04):71-87.
[14]      王一杰.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模式研究[J].内蒙古统计,2016(02):16-18.
[15]      孔祥智.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内涵与政策建议[J].改革,2016(2):104-115
[16]      钱忠好. 节约交易费用:农业产业化经营成功的关键——对江苏如意集团的个案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0(8):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