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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研究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同发展研究

 
摘要:社会保险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险服务广大群众,使他们在获得感、幸福感的同时,如何运用市场调节方式,将商业保险扩展到人们的养老、失业、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多方面,共同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质量,促进人们的幸福指数不断提高,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对建立与商业保险协同促进社会保险体系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字:社会保障、商业保险、协同推进;保险制度建设
一、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概况
可分为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商业医疗保险。补偿性医疗保险是指病人在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对其进行补偿,包括门诊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补偿性医疗保险是指病人明确被医院诊断患有某一疾病,并在合同中载明,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给付给病人治疗和护理。普通分项疾病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以上两类医疗险各有各的重点和不同的险别,在获得给付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不同之处在于: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均可获得给付。专用医疗保险属专项即某一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金。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医疗保险将结合上述两种保险的一部分。对付型医疗保险的津贴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补贴标准,按次、按日或按项目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索赔不涉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需要提供发票。该津贴不适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其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实际设计原则是考虑到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由于病假而造成的工资损失,所以合同约定了按住院日支付津贴费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实际经济损失没有关系,属于“定值保险”范畴。成本式医疗保险是指根据客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补偿顾客的医疗费用,理赔时需由顾客出具门诊或住院发票,理赔范围与“社会保障”一致。
社会保障是服务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对其范围和规范都作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业时能够得到物质上的帮助和补偿。2010年10月28日,经过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8日下午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它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第一次对社保制度进行立法,对社会保险的内容、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公民依法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上对老年、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方面的帮助。
二、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险服务人民,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的同时,如何运用市场调节机制,将商业保险扩展到养老、失业、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各个方面,协同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质量,促进人们幸福感的不断提升,共同为人民谋福利。文章认为,广义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从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两个层面上来构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不断强化和夯实现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基础社会保险,通过五大基础保险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提高,不断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来看,要在五大基础社会保险的基础上,通过商业保险来补充社会保障制度,从而提高社会发展质量,同时,要通过个人、集体、以事实为基础的利益表达方式参与社会保险,鼓励和倡导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使社会保障的方式和手段更丰富,也更能有力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社会保障制度下的社会基本保险险种,应根据公民的实际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的具体情况,分别考虑,并尽可能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对于社会保险法与商业保险的协同保障和参保人物质保障水平的提高,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第一,保险覆盖面要不断扩大,保障范围要扩大。中国目前存在着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基本社会保险,这些社会保险主要针对城镇社会劳动者的保障较多,而对于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农村和乡镇主要从事农业的农业劳动者所提高的保障制度十分有限,农业劳动者在收入较低、基本社会保障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多数被动选择弃农从工,造成一二三产业结构不合理,尤其是中国粮食、中国饭碗的农业现代化生产,虽然是以科技为动力,但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农业劳动者的力量。所以,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既要为城镇劳动者提供保障,又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特别是对那些处在一体化改革进程中的农业劳动者来说,更应该在社会保障方面给予更大的帮助。第二,商业保险方面,补充医疗保险应以发展为主。当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有限,参保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需要自己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所以,在商业保险产品的研发与应用过程中,应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补充医疗保险中引入符合投保人利益,减少个人负担的商业保险产品,既能保障投保人利益,又能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商业品牌价值,提高市场竞争力。第三,在商业保险中,应把重点放在发展受益于商业保险的公民能够获得和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更好地获得优质的社会保障。在开发人身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除了要延续已有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还要把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扩大到五大基本保险险种,并通过个人自愿投保,使个人在社会保障过程中获得高质量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满足。
三、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相结合构建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险为基础,而商业保险则以其灵活、丰富、灵活的保险产品,对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补充,从而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达到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和要求。首先,夯实以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基本社会保险的发展进程中,应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参保人员和服务内容的质量,通过高质量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保险服务质量,实现社会物质保障和精神满足的目标和要求。第二,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五大险种的客户需求,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人身保险产品。在研究开发人身保险的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应根据社会保险五大险种的发展现状和需要,及时研发符合被保险人需要的产品,以达到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的目的。第三,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产品要突出公益性,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协同发展的过程中,要以保障商业保险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在服务理念和目的上坚持公益性,通过公益性的产品成本和最人性化的服务,促进和提高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协同发展,共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险体系。第四,动态调整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为社会保险提供有益的补充,共同推动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提高质量。社保作为我国五大险种之一,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相对稳定的地位,而商业保险根据市场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产品。所以,在推进社会保障制度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商业保险应动态调整其产品,以更好地满足社会保障需求。
四、对策建议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二,共同研判,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运营部门的协商机制,通过两大系统、两个部门共同发力,提高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质量,实现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相朝.关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4(22).
[2]纪可妍.中国现行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J].民营科技,2014(12).
[3]丁荣耀.健全社会保险体系 加快寿光发展步伐[J].环球人文地理,2014(22).
[4]李兆鹏.淄博市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调研[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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