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关于我们《现代商业》杂志社-官方网站在线投稿平台
 人力资源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也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一审两审”制度。 缺点,不能很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适应社会新的发展需要。 本文从分析现行模式的弊端入手,探讨了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优缺点,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劳动争议处理的改革方向提出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不同而发生的纠纷,又称劳动争议。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争议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诉讼实行终审二审,一审判决。 但是,劳动者要进入诉讼程序,就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即仲裁前仲裁。 上述程序,总体上是指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为“一审两审”。 在笔者多年的工作过程中,我深感这种模式有很多弊端。 对此,本文借鉴多国实践,探索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模式。  
 1.现行“一审两审”模式的弊端
 (1)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削弱仲裁裁决的公信力。  
劳动仲裁的强制前置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劳动仲裁机构接受并作出实质性裁决后才能实现,损害了当事人追求诉讼权利的权利,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各方选择解决方案的自由。 这也违背了劳动仲裁制度设立的初衷,难以体现该制度崇尚便利、减轻法院诉讼压力的价值取向。 同时,也削弱了仲裁裁决的公信力,质疑劳动仲裁的有效性,对仲裁的公正性缺乏信心。 仲裁前程序的存在,使得当事人敷衍将仲裁视为“走马路”,将希望寄托在上诉庭审上,甚至隐瞒证据以“守住一只手”,进一步提高了仲裁率。 法院修订,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减少了仲裁裁决。 严肃。  [H] (2)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浪费了社会司法资源。  
 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仲裁制度本身追求的是“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 但是,目前“一审两审”的模式只能分流一些案件。 情节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多的案件,实际上是“三审终审”。 有的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甚至用尽了所有的司法程序。 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当事人诉讼负担加重。 因此,不可能以牺牲程序利益为代价来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 有鉴于此,2008年5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案件可以“一仲裁终”,但与民商事仲裁的“一仲裁终”相比,这只是 作为过渡措施,为了避免“一审终审”案件引发的矛盾聚集,他们千方百计降低一审终审率。 因此,这些案件的“一审终局”并未得到落实,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上诉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将完全无效,案件将恢复原状,所有证据材料必须重新提交 诉讼阶段,这也是“仲裁无误”的笑话。  ”,有些法院在劳动仲裁阶段甚至不收案卷,仲裁系统也不以上诉率和改判率作为自己的考核指标。 一方面,不利于仲裁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另一方面是对社会正义资源的巨大浪费。  
 (3) 重复程序,无限期延长试用期限。  
 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不一定是劳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 仲裁前程序可能会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此类案件可以撤回并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等待恢复审判。 无论采用哪种形式,案件的时效都得到了延长。 很多工人等不了一场漫长的官司,只能选择放弃更大的利益,与公司和解。  
 此外,劳动者不得在立案初期用尽劳动仲裁债权,而是在诉讼阶段增加新的债权。 不能纳入本案的,必须单独申请仲裁。 但由于两案之间存在内在联系,所以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会暂停对后一案的审理,等待前一案的最终审理结果后恢复对后一案的审理,再对后一案进行审理。 案件将继续“一审两审”,无限期审理。极限扩展的真正问题。  
上述弊端的存在,不利于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不再适合新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亟待解决。  
2.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模式初探
为消除现有模式的弊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有 以下型号供我国选择。  
 (1) 只审不审判的类型
 指劳动争议案件由专门的劳动法庭或法院内的劳动争议法庭审理。 没有仲裁程序,只适用诉讼程序,两审均为终审。  
 该模式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其优点是可以保护劳动者的上诉权,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劳动争议的司法独立,为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公信力。 优先选择诉讼途径解决重大问题。 但是,这种模式的弊端也很明显。  2008年以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仅依靠诉讼手段无法达到高效解决劳动争议的目的。 而且,这种模式限制了仲裁的功能,使劳动争议更难实现。 仲裁部门没用。  
 (2)只审判不审理类型
 该模式是指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是审判层面的两审终审制度。 这种模式借鉴了美国的经验。 在美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 该裁决是以仲裁员的独立身份作出的。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具有准司法性,争议双方均须遵守。 其优点是强化了劳动仲裁的地位,增加了权威性,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实现了案件分流,统一适用法律。 但这种模式的缺点也很突出,因为它会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救济权,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我国劳动仲裁部门仍是行政机关,留下许多行使行政权力的痕迹,不利于实现司法独立的目的,劳动仲裁部门没有执行权。  ,这无疑会导致仲裁制度与法院之间的联系。  
 (3) 仲裁或审判将在每种情况下结束。  
 这种模式可以称为双轨制,即仲裁和诉讼并存,但劳动仲裁不需要预先定位。 劳资纠纷发生后,劳动者可以选择,或者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但是一旦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会失去诉讼权,选择了诉讼方式后就无法申请仲裁,这与德国的处理方式类似。 诉讼程序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需当事人同意,但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前提下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协议可以解决劳动仲裁和法院对案件的监督问题,避免出现争抢或推卸案件的现象。 当事人选择完结方式后,按照各自的程序和实质要求完成审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为终审。  
 该模式既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处理劳动争议方式的自主权,又能高效、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避免诉讼与裁判衔接的弊端,减轻诉讼负担 为当事人。 合理分配案件,减轻法院负担,强化劳动仲裁机构权威,推进仲裁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争议仲裁员职责,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效果和质量。  
 3.终审判决模式的补充措施
终审判决模式适合我国国情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现状,但要发挥最大 作用,还需继续完善,笔者有以下建议:
 (1)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只是其中之一 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纠纷多,所以劳动争议案件大多由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没有专门的劳动争议庭,案件审理仍按照大民事庭审理。 程序,以民法代替劳动法审理案件。 但劳动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很大不同,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举证责任上存在明显差异。 纠纷的主要手段。” 设立劳动争议专门法庭,可以克服仲裁与法院对同一劳动争议的不同认定,从而保持司法的严肃性,促进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解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建立劳动仲裁两审终审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审理劳动争议的,应当给予二审制度保障,以纠正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偏差,并起到监督审判的作用。 的情况。  
 (三)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在调解中进行 和裁决。 建立三方机制,特别是明确工会在劳动仲裁中的地位和职责,但现实是,在劳动仲裁中工会很少,工人单打独斗。 虽然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这只能解决。 案件不能起到监督劳动仲裁过程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也不利于树立行业惯例和区域标准,扩大办案的社会基础。  
总体而言,审判或审判的模式及其各自的终局性可以显着提高司法公信力,节省司法资源,缩短办案时效,更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应该是我国未来的劳动争议案件。 处理制度变迁的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