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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流通
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2-06-12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逐步被推向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更为迫切。由于其较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通过合同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 关键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对策分析   一、我国国有企业商业秘密合同保护的现状及目前存的主要问题   (1)合同中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明确。我国掌握商业秘密的国有企业很多,但很少有在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无论是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都没有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因此,为了在诉讼中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公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侵犯商业秘密很难抗辩。   (2)保密协议不是“机密”。大部分国企都会和涉密人员签订协议。国企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范围不明确。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不少原国企涉密人员外流。他们的外流对国家秘密、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安全保护构成严重威胁,给保密工作带来极大隐患。形势非常令人担忧。商业秘密的泄露往往是离职员工造成的,但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是针对在职员工的;如果公司和第三方没有建立良好的保密义务基础,一旦泄密,公司将无法维持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在我国,外国人的保密义务多由制度规定,难以落实个人责任,保密条款仍然没有威慑作用。此外,竞业禁止协议中竞业禁止主体的范围界定不当,有时过于宽泛,但有时难免有疏漏。同时,单纯的竞业禁止条款缺乏对员工的补偿约定。但由于公司与员工的地位不平等,法院在认定竞业禁止的效果时会更倾向于员工。如果竞业禁止条款稍有不合理,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3)商业秘密保护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商业秘密管理的可操作性差。比如,如何确立商业秘密的范围,如何实现商业秘密的传递、使用、保管和销毁;如何掌握涉外安全管理中“保”与“放”的尺度等等。公司与保密人员订立的保密协议相同,导致侵犯不同商业秘密时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不同的商业秘密价值是不一样的,比如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如果这两个商业秘密的涉案人员签订的是同一格式的保密协议,那么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侵权赔偿责任是对等的,这就必然给泄密者留下口实。(4)领导观念淡薄,缺乏技术知识。一些企业领导警惕性不高,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不强,对青少年缺乏宣传教育。很多年轻人缺乏维护企业利益的观念,为了自己的利益泄露商业秘密;也有可能是缺乏技术知识,商业秘密信息被复制、传真、通过电台泄露,电脑网络(站)被黑,等等。   二、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是英语专有技术的翻译。它是由技术资料、技术诀窍、生产经营经验等重要信息组成的秘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有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保护商业秘密。从认识上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企业对外经济交流、科技合作、人员往来不断增加。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仅是在国内保密,还要放在国际环境中。做好保密工作,对企业和国家利益都很重要。同时也要看到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2)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信息的快速增长,增加了泄密的频率和渠道。市场使社会的信息量不断增加。此外,这种信息的激增可能会以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迅速传播。在大量的信息中,需要保密的可能是经济、科技等商业秘密。收购者不断地对各种信息进行区分和综合,能够从点滴信息中了解整体的变化。确保这些秘密的安全并不容易。   (3)市场经济带来的利益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利益相关者多元化。再加上经济领域竞争的残酷,一些企业为了自己的小集团利益、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不顾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卖机密或窃取机密。国有企业要把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联系起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做好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三、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策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堵塞各种泄露渠道和漏洞,以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   (一)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   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员工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范围进行了适当的界定,不仅使公司在遇到诉讼时获得了有利的证据,也使公司管理者对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更加明确,有利于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应在明确的清单中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很多大公司都在保密协议中明确列出了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2)完善公司保密协议的签署制度。   1.明确签署保密协议的范围。防止国企员工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泄露是公司面临的一大难题。公司应该包括所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所谓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是指在职期间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前员工也在其中。公司保密协议的范围应包括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此时,除了选择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控制商业秘密泄露程度等措施外,保密协议是另一把保护伞,它严格界定了双方的保密义务,提高了第三方的责任,降低了公司泄密的风险。除了制度约束,公司还应该通过保密协议来约束外人。签订具体的保密协议,可以将保密义务落实到个人,明确其保密范围和责任,有效防止泄密。   2.根据不同的商业秘密签订不同的保密协议。不同岗位的员工可以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公司在确定因保密义务引起的责任承担时,需要因人而异,参考商业秘密的价值和重要性等因素,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约定责任承担,以赔偿为例。在保密协议中直接约定员工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并根据绝密、保密、秘密等商业秘密的价值标准设定不同的赔偿。这不仅可以消除掌握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懈怠保密义务的现象,还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3.设置合理限制的竞业禁止条款。   商业秘密并不存在于公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只是在某项具体业务中,某些相关部门才能接触到。公司应将竞业限制的主体限定为掌握商业秘密并有可能参与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主要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四)掌握一定商业秘密的人员,在保密的特殊和关键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此外,竞业限制条款不仅要约束在职员工,还要及时与离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由于缺乏对员工的补偿协议,公司往往会因为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而无法保守商业秘密。因此,公司必须明确竞业限制的补偿包括期限、标准和方式。比如,补偿期限要与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期限相一致,同时要对员工给予充分合理的补偿,即在员工离职后和在职期间,公司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安抚员工减少跳槽机会,保护商业秘密。   4.加强国有企业员工的防范意识。   商业秘密流失的另一个被忽视的原因是防范意识薄弱,被他人窃取使用。科学的发展为现代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手段和网络技术在各行各业和个人生活中的应用创造了条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利用现代通信、办公自动化和网络技术处理大量的生产经营信息。如商业宣传、声明(部分涉及商业秘密)等。通过传真、电话、计算机网络、电视广播等现代设备传递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被别人窃取,泄露了秘密你也不知道。目前现代办公设备应用中泄露问题最大,网上黑客行为猖獗,不仅可以窃取机密,还可以远程修改数据。一旦受到攻击,损失将无法弥补。因此,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市场经济的竞争必然会给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探索新的方法和措施,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郑天姝.美国公司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若干合同范本[J],科技与法律.1996(1). 2. 郑启福.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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