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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辖区居民参股的乡镇农贸市场产权结构研究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构建辖区居民参股的乡镇农贸市场产权结构研究

徐海燕   骆国城  杭州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

 

基金项目:本文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012Z27)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构建政府控股下由辖区居民参与投资的产权结构模式,是实现乡镇综合农贸市场公益性及经济性功能的需要,也是保障辖区居民分享集体资源增值收益的要求。

关键词:政府控股;居民参股;乡镇综合市场

一、引言

乡镇需要规划建设其综合农贸市场,构建合理的乡镇综合农贸市场产权结构模式,对于促进乡镇农贸市场持续发展、引领农产品生产经营、吸收闲置劳动者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稳定市场物价等方面都具有显著的促进效应。完全依靠市场经营者自主投资经营乡镇综合农贸市场,往往难以保障市场供应的安全稳定以及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容易产生脱离辖区整体经营发展需要等负面效应。如果全依靠政府投资建造的乡镇农贸市场,虽然能够较好实现公益性功能,但财政资金通常难以承受对各乡镇农贸市场的全面整治需求,而且综合市场经营管理中往往会因为缺乏市场机制作用而容易形成低效的财政贴补运行状况等等。建设乡镇综合市场需要兼顾公益性及经济性功能要求,建设改造乡镇综合市场需要投入的巨额建设资金,不宜完全实行市场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也不可能全部依靠乡镇财政投资实现。研究探讨乡镇综合农贸市场的合理产权结构模式,这对于促进综合农贸市场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辖区民众合法权益等多方面都具有显著的正面效应。

二、建构政府控股下由辖区居民参股的乡镇综合农贸市场产权结构的必要性

乡镇综合市场应构建成乡镇政府控股下由辖区居民参股的产权结构模式:

首先,乡镇市场占用土地的产权属于辖区居民集体所有,辖区居民有权参与公共设施及经营项目的建设投资,有权分享利用集体资源建造农贸市场等设施形成的增值收益及经营收益。虽然综合市场的建造施工应当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但综合市场的产权不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报价高的投资者。如果综合市场的产权采取招标方式出售给报价高的竞标者,则普通居民往往因为没有资金实力参与投标,从而就会失去分享综合市场持续经营利益的权益;而且通常情况下土地资源会持续升值,如果乡镇土地出售给报价高的投资者,那么,普通居民就会永远失去这些土地升值的利益,从而加速贫富分化。

其次,乡镇综合市场的主要客户是辖区居民,综合市场也是辖区农产品销售的集中收购地,辖区居民参与投资经营,能够有效实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市场也需要依据辖区居民的生活需要及时调整经营结构;由辖区居民参股经营的综合市场能够为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更好的购销服务,从而还能够促进农贸、商贸业务的发展。

第三,乡镇综合市场应构建成辖区政府控股下由辖区居民参股投资的产权结构。近几年来,很多乡镇集体的工厂、商店、水库、鱼塘、基础设施等集体资源都采用了招标方式拍卖转让或者改制,这种方式表面上看好像很公平,但事实上剥夺了普通平民获取分享集体资源的合法权益。事实表明很多集体资源都具有升值潜力,而普通居民因缺乏竞价投标资金失去了本来应当属于自己的权益。因此,我们认为乡镇综合市场应当吸收辖区居民参股投资,但其产权分割要细,份数要多,每份投资的数额起点要低,能使辖区普通居民都有能力购买综合市场的产权份额,从而使辖区居民都能够分享综合市场升值以及经营中的利益。

三、政府控股下由辖区居民参股的乡镇综合农贸市场产权模式实施路径

首先,乡镇政府需要规划建设其综合农贸市场或中心市场,并由辖区政府负责完成市场建设的前期工作。在规划建设乡镇综合市场基础上确定建设场地,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建设场地的拆迁安置、规划设计并在招标确定综合市场建设资金基础上调整确定注册资本金,由所在乡镇组织建设工程招标、设计、施工监管及办理注册登记等前期工作。

其次,确定综合市场的合理资本结构。我们认为因辖区政府负责提供场地并开展前期工作,从而应当获取综合市场股本总额50%,其余50%的股本为综合市场的建设资金且通过向辖区居民筹资方式取得形成,由此形成政府控股下由辖区居民参股投资的产权结构。

第三,辖区居民获取综合市场股权的实施方法。为了使普通居民都有能力实现参股的权益,我们认为综合市场的股权分割份额要多,每股份的投资起点额要低。譬如某镇户籍人口3万人,招投标后确定综合市场建设资金3000万元,则该市场注册资本宜确定为综合市场建设资金的2倍,即6000万元。其中辖区政府负责提供场地及承担前期工作,由此取得综合市场股本总额的50%;其余50%股本为综合市场建设资金,按人均1000元的整数倍确定辖区每个居民获取投资入股的数额,当然,居民也可以放弃参股投资。如果需建设资金4000万元,5000万元等可依次类推,由此确定综合市场的股本结构。如果参与入股资金额过多,应优先确保每个居民获取相应股份的权益,并退还余款;如果参与投资入股额不足,差额部分可由辖区企业或由政府增资并相应增加持股比例。

第四,乡镇综合市场股权持有及转让方法。辖区居民获取的综合市场产权应当长期持有,如果因减少辖区户籍人员需退出原产权份额,若无受益继承人,则该产权需按最近期账面净值水平优先转给新增人员且按新增时间排序,剩余部分宜按市场价转给辖区居民等等。

在乡镇集体所有土地上规划建造综合市场的部分产权合理细分给了辖区居民直接所有,使辖区居民真正成为市场股东。从而使辖区居民在综合市场中成为多种角色为共同主体,包括即成为市场的消费顾客又成为市场的股东投资者,有的还成为市场的普通职工甚至经营管理者,使市场经营管理及监督都能够更有效的实施。构建政府控股下由辖区居民参股投资的乡镇综合农贸市场,需要在乡镇政府主导下,并由乡镇政府协同辖区居民践行。

参考文献

[1]黄平 浙江农贸市场:定位民生 确保公益. 中国经济网.201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