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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基于流通视角的商业贸易企业税收筹划研究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新经济形势下,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激烈。在这样的环境下,商业贸易企业若想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离不开其良好的营销策划。然而,很多商业贸易企业在进行营销策划时,对税收因素往往较为忽略。普遍不具备税收筹划能力。基于此,本文以商业贸易企业为视角,以税收筹划为研究点,对商业贸易企业税收筹划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策略。希望对我国商业贸易企业的未来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商业贸易企业;税收筹划;分析;竞争力;

 

一、引言

商业贸易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其在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当前的税法政策导向,围绕自身的销售与经营情况,选择合宜的纳税方案,以税收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种纳税筹划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税收利益最大化”所涉及内容包括企业的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负担最轻等内涵,并非单指税负最轻。

二、以税收筹划为基点,分析商业贸易企业的各类促销方式

商业贸易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了扩大销售额,常常会利用各类的促销方式。比如,打折促销、买赠活动、“捆绑销售”、返现等方式。所选择的促销方式不同,对商业贸易企业的纳税负担的影响也不同。对此,商业贸易企业应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出发,做好事先筹划,择优选择,确保企业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一)“买赠活动”

目前,我国很多商业贸易企业在商品促销时规定,凡顾客购物满一定金额,将赠送一定商品,使顾客拥有物有所值的感觉,以增加商业贸易企业的销售额。“买赠”是目前我国商业贸易企业普遍运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和竞争手段。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商业贸易企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赠品赠送给顾客,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由于是非公益性捐赠,商业贸易企业所赠送商品的采购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笔者将通过实例说明商业贸易企业买赠活动的税务缴纳情况。

实例:假设某商业贸易企业推出“满20040等值实物”的促销活动。假设采购价格为销售价格的50%。假设不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200+40)÷(1 17%)× 17%-(200+40)×50%÷(1 17%)×17% 17.43(元)

2、所得税={20040)÷(117%)-(20040)×50%÷(1 17%)}× 33%= 33.85(元)

3、税后利润=200÷(117%)-(20040)×50%÷(117%)-17.43-33.8517.10(元)

另外,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商业贸易企业赠送给顾客的实物,顾客应对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1 20%)×20%=10(元)。该部分税额理论上应由商业贸易企业负责扣缴。但事实上商业贸易企业为了不影响促销,并不可能扣缴,通常是对此自行负担。而且该部分税额不允许于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商业贸易企业的实际利润仅为:17.10-10=7.10(元)。

(二)打折促销

打折促销是商业贸易企业最为常见的一种营销策略。我国税法中对此规定,只要符合先关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纳税(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列在同一张发票上)。

实例:假设某商业贸易企业推行6折”促销活动。即消费者支付300 元,实际可买走价值500元的商品(500×0.6300)。假设采购价格为销售价格的50%。假设不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

1、增值税=300÷(1 17%)× 17% -(500×50%)÷(1+17%)×17%=43.59-36.32=7.27(元)

2、所得税={300 ÷(1 17%)-(500×50%)÷(1

17%)}× 33%= 42.74×33%=14.10(元)

3、税后利润=42.74-14.10-7.2721.37(元)

(三)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即“加量不加价”。笔者将通过实例具体分析商业贸易企业利用捆绑销售的纳税筹划情况。

实例:商场假设某商业贸易企业实行捆绑销售,推出200元商品与50元商品捆绑销售。即顾客现在消费200元的同时,便可以买到价值250元的商品。假设采购价格为销售价格的50%。假设不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

1、增值税 =200 ÷(117%)× 17%-250×50%÷(117%)×17%=10.90(元)

2、所得税={200÷(117%)- 250×50%÷(117%)}× 33%=21.15(元)

3、税后利润=200÷(117%)- 250×50%÷(117%)-21.15-10.9032.05(元)

上述三种方式是我国目前的商业贸易企业普遍采取的营销策略,策略不同,企业的纳税情况各异。对此,商业贸易企业应在具体选取之前,通过上述实例的纳税筹划分析,并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选择最合宜的营销策略。

三、营销策略的最终选择,以及商业贸易企业应在税收筹划中注意的问题

虽然通过上述纳税筹划的实例分析可知,如果选择捆绑销售,商业贸易企业的税后利润可达最大。但是,由于捆绑销售往往需要消费者满足一定购物数额,具有一定局限性。所以,在实际应用中,商业贸易企业惯常采用的还是折扣销售方式。该方式下商业贸易企业的税后利润虽然较低,但是在这种“薄利多销”的策略下,企业的营业额会随之增长,而且折扣销售也具有一定的节税效应,因此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和市场份额。经笔者研究发现,商业贸易企业在选择折扣促销这种销售模式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之处。

(一) 关于折扣的限定

税法对折扣销售有严格规定。首先,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折扣行为仅限于价格折扣。倘若是实物折扣,应视同销售缴纳税金。其次,税法还规定,只有商业贸易企业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填列在同一张发票并予以分别注明,商业贸易企业方能享受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缴税。倘若二者分别开具发票,无论财务如何处理,企业在纳税时均不得将销售额抵减折扣缴税。

(二)关于折扣率的设计

从营销策略的角度来看,倘若折扣率不足20%,很难实际的促销效果。但是,倘若折扣率高于50%,又会给消费者以“质量不佳的感觉”。因此,折扣率通常设计在20%-50%之间。关于具体折扣率的设定,商业贸易企业可以一方面预测折扣率能带来的潜在销售额的扩大幅度,争取利用因营业额的上涨而引起的整体利润的增加弥补利润率下降产生的损失。同时,商业贸易企业可利用折扣的节税效应抵减折扣额。通过精确测算与税收筹划,选择最适合企业本身的折扣率。

四、关于纳税筹划,商业贸易企业需关注的其他方面

(一)关于商品采购的纳税筹划

商业贸易企业商品采购过程中所选择的结算方式、进货渠道,以及运费承担方式等的不同,均会影响其税负。此外,需要说明的一点,商业贸易企业所采购的商品来源,既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二者的选择不同也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选择一般纳税人,所采购的商品增值税可抵扣17%;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最多只可抵扣3%,14%成为企业额外负担的税额,增加了商业贸易企业的商品成本,继而会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

(二)关于进场费等收取方式的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多数商业贸易企业都会向其所销售商品的供货方收取一定费用,比如,进场费、上架费、广告促销费、展示费等。除此之外,商业贸易企业还享受所售商品销量的返利。这些费用的累加甚至能超过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根据我国税收政策,商业贸易企业所收取的这些费用和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的进项税进行冲减。但是区分征税主要依据商业贸易企业所收取的费用和返利是否与商品销售额、销售量等有关联。对关联点的区分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十分明晰的。因此,商业贸易企业可以对此加以利用,做好纳税筹划。

(三)关于配送物流服务的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很多商业贸易企业都推行“配送物流服务”。根据当前税法要求,该项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并且包括两个税目,即“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其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按3%税率纳税;服务业税目(如仓储),按5%税率纳税。商业贸易企业根据不同税率的税目应分开核算。对属于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商业贸易企业应按当前的发票管理办法,从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或者“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倘若商业贸易企业未逐笔申请代开,可能会无法按3%低税率申报纳税,而只能依据“其他业务收入”按5%税率纳税。另外,商业贸易企业“配送物流服务”对象基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当前增值税法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客户倘若取得“货运发票”,可按7%税率抵扣增值税。但是,倘若客户从商业贸易企业取得的发票为“其他服务收入”类发票,则无法享受抵扣。那么势必会影响商业贸易企业的商品销售。因此,如果商业贸易企业对其“配送业务”分开核算,不仅“运输装卸收入”可享受3%的低税率,还能使客户享受运费7%的增值税抵扣额。

于洁  ,,1974.8 , 籍贯:山东青岛市,单位:青岛海信东海商贸有限公司,学历:本科,职称: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商业贸易企业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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