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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增值税改革对深圳市科研单位的影响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深圳市作为国家增值税改革的第二批改革试点,完成了“营改增”的税制转换,作为“研发和技术服务”行业的科研单位被纳入此次试点范围。本文从科研单位税负、财务状况、收入确定、经营结构和核心竞争力等五个方面探讨 “营改增”的影响,并提出了一些应对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科研单位;影响;建议

 

深圳市作为国家增值税改革第二批改革试点,于2012年10月1日拉开“营改增”改革序幕。按照本次“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科研单位的设计服务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设计、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均由原营业税征税范围调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为6%。笔者通过对深圳市试点的多家科研单位进行调研,分析出此次“营改增”对深圳市科研单位的影响,并从中提出建议。

一、“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的影响

“营改增”对税赋的变动影响是属于结构性减税。“营改增”的经济效应,不仅仅体现为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更重要的是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营改增”的积极效应和深远影响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

(一)税负不减反增

“营改增”旨在通过税制调整避免重复课税,以减轻企业税负,但从科研单位涉及到的“营改增”项目实际情况来看,税负不减反增。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税率提升。税改前,科研单位的设计服务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税改后,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实际税率为5.66%【1/(1+6%)】,企业实际税率上升。

2、进项税抵扣不足。可以抵扣的分包成本在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执行差额纳税政策,因此对税负的降低几乎未发挥作用。目前,科研单位实际取得的发票中可以抵扣的发票有:设备器具类固定资产(含作为运输工具的汽车等)、水电气费用、燃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设备类资产的修理费等。鉴于科研单位人工成本占比较高,从事的设计业务的外购可抵扣项目较少,增值率较高;加之“营改增”政策现处于试点期,未在全国全面推行,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不能完全抵扣。

3、上升的税务无法转移。据统计,业主中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15%,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85%,可见目前业主单位主要经营非增值税业务,导致无法将增加的税收负担转移到下游企业。

(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协劳务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

(三)对收入确认方式和时点的影响

1、定金提前纳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采用预收定金方式提供应税服务,由于尚未提供服务,定金可以不确认为收入。但是,近年来随着行业竞争态势的严峻,客户的议价能力较强,要求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科研单位就必须将定金纳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2、实际收入减少。“营改增”后,应税服务理论上应当提价至保函增值税销项税额才与试点前的成本相对应,但是由于“营改增”尚未在全国、全行业开展,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进项抵扣。客户通常不接受提价,试点单位只能保持原服务价格不变,自行承担该部分税负,在成本未能同步减少的情况下,实际收入下降。

(四)对经营结构的影响

“营改增”将有力的促进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试点之后,外购研发和技术服务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向外分离低端设计、与主业关联性不大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业务的意愿必将愈来愈强,各企业可以专注做精做优高端业务,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营改增”对深化专业分工、提高创新效率的激励和引导效应将进一步显现。

(五)对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营改增”将进一步提升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当前,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业务都在积极向海外市场扩展。“营改增”后,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这类服务将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科研单位在实施海外业务时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退还,将增强企业的海外竞争力。

二、“营改增”试点阶段的应对建议

(一)积极关注改革动向,寻求政策支持

1、平衡企业税负,寻求政策扶持。鉴于技术密集型的设计行业轻资产、高人工成本等特性,“营改增”短期内将使企业税负不降反增,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发挥结构性减税作用,以降低企业税负。为保证勘察科研单位稳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建议国家参照上海地区试行经验,继续保持对勘察设计行业现有营业税的减免政策,并在一定时期内对税负增加的企业通过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弥补。

2、考虑行业特征,扩大抵扣范围。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试点政策时,能充分考虑勘察设计行业特点,扩大勘察科研单位的抵扣范围,将人工成本按一定比例给予抵扣;将一些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扣比例;对现有存量资产(指固定资产) 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对于“营改增”前的固定资产按其规定折旧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直至按规定提足折旧为止。

3、结合行业实际,协调税收税基。企业从事项目的合同额较大,设计周期较长,很多项目需要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才能完成,设计收入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出现了账面收入、收款金额、开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形,建议明确计税基数;对于处于改革试点阶段的项目,前期很多成本已经发生且不能抵扣,改革后要按照6%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会增加各企业税负,对处于过渡期的项目所执行的税收政策及其衔接尚需明确。适当出台一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减少试点企业因税改造成税负增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4、加强政策指导,完善配套制度。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本次“营改增”试点企业的专项指导,并结合勘察设计行业特点,调查、研究、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执行政策。

(二)加强政策研究,练好内功,谋求“营改增”平稳过渡

1、学习研究国家和地方关于“营改增”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筛选出与之相对的政策规定,重点学习领会,必要时,可以参加培训。企业财务负责人和税务工作岗位的同志只有知知道“营改增”的背景、主要政策、具体要求等内容,才能有的放矢,提高管理水平。

2、做好业务调整。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和设计行业特征,及时进行业态调整,构造具有行业特色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架构,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3、完善配套制度。为适应“营改增”的需要,企业要对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对财务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拟定企业“营改增”后税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加强发票管理;同时,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加大对公司领导和经营部门等重要职能部门的宣传力度,尽可能多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把税务筹划跟公司的业务进程结合,切实谋求本次“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