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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业研究
浅析小城镇建设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何推进小城镇建设已成为实现我国社会发展和农村发展的重要战略。目前,我国小城镇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广大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对此,本文以我国部分地区为例,对小城镇建设和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小城镇;乡镇财政;税收;改革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小城镇的发展确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管理政策。然而,由于金融体制改革进展缓慢和现行的金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小城镇自身的经济发展。下面,本文将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角度对小城镇建设进行简要分析和初步研究。
一,乡镇财政在小城镇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小城镇金融主要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应大力支持和发展国家提倡的新兴产业,如科技含量高、环保的新型农业、农业生产机械化和规模化等。促进农村的生产资源向高附加值、少污染、高效益的产业和产品转移。同时,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乡镇企业发展,以点带面,促进小城镇经济快速发展,这些都离不开乡镇财政的支持。比如河北省绝大多数小城镇虽然设立了国库,但其财政预决算仍然是承包制下的拨款。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小城镇没有稳定的税源,以至于国库成了一些小城镇领导的国库。因此,小城镇必须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小城镇经济发展,为政府权力的行使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建设的重要路径,也是促进小城镇经济发展、实现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有许多小城镇,由于基础配套设施不够完善,跟不上市场和产业的进步和发展,给小城镇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小城镇沥青路面平均长度不足1.5km,全国60%以上的城镇缺乏集中供水设施,3%以上的城镇缺乏良好的科教文卫条件。因此,如果能充分发挥小城镇财政引导社会资本的行政职能,就能有效改变过去单纯依靠财政力量的投资体制,从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配置。
(三)加强小城镇政权建设
小城镇作为国家基层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具有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小城镇的功能决定了其自身的经济发展是辐射周边农村的效果。从某种程度上说,小城镇财政是小城镇政府集中使用资金的职能部门。它具有科学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功能,既能保证小城镇政府职能的履行,又能通过规范财务制度有效扩大小城镇的自主权利,从而进一步增强小城镇的经济发展能力。比如江苏省很多小城镇直到1999年下半年才界定行政事业单位性质,但仍有其他地方界定为事业单位。因此,一些乡镇财政所往往由财政所或办公室管理。此外,一些小城镇政府过度使用行政权力,安排财务人员做一些与财务无关的工作,如计划生育、征地等。小城镇金融机构的地位如何?你履行什么职责?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搞好小城镇政权建设。
二、小城镇财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小城镇财权不统一
虽然我国大部分小城镇已经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但是由于受到统收统支的财政运行模式的影响,小城镇没有财政资金的预算权和决算权。上级决定的具体数额,是根据小城镇每年的利税基数计算的,通常数额较大,小城镇很少出现多缴现象。其次,虽然国家有分类税种,但是国家规定的国税大部分都到了县市一级,而地质属于地税。但小城镇将征收的税款交给上级单位后,给予微薄的回扣,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1。财政资金缺口大,导致政府乱收费、摊派甚至集资现象;2.存在“揠苗助长,鞭打快牛”的情况;3.因为事权在下,财权在上,所以上级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计划很难实施。4.拉大镇与镇之间的差距,富裕镇得不到应有的发展,贫困镇没有足够的转移支付能力。
(二)财务管理机构不合理
镇政府一般是财政所的管理机构,国税地税一般由上级单位垂直管理。由于管理范围缺乏一致性,经常出现几个镇只发一个地税的情况。由于小城镇的财税职能并不完善,而且作为垂直管理的税收体系,地方财税部门之间的协调在征管上很难,甚至难以一人独力支撑。在此背景下,不仅增加了地方税收的征收成本,也不利于财政部门工作制度的完善。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规范
小城镇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自筹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一直处于管理混乱状态,甚至很多小城镇政府都没有将自筹资金纳入财务管理体系,而是直接交给责任部门自行管理收支。此外,如果预算资金缺口较大,小城镇往往会在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上做文章。
三、小城镇金融体制改革的措施
(一)扩大小城镇的行政和财政权力
我国政府和党中央很早就提出了政府事权改革的基本意见,旨在缩小中央和省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扩大县乡的事权范围,包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等各个方面。在这一基本意见下,小城镇政府将成为拥有一定权利的实体政府。同时,根据我国行政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要求,小城镇行政事权的扩大也必须相应地扩大其财权,上级政府应无条件地将相应的财权下放给小城镇政府。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已经开展了一些试点,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良好的效益。所以这种做法应该继续大力推广,最好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下来。
(二)科学划分财税分配比例
无论国税还是地税,在长期的分税制运作中,大多都是统一收支或者一体化财政的内容。因此,在完善分税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应该是尽可能将预算权下放到小城镇,同时明确县镇两级不同的分配比例。
众所周知,分税制的重要目的之一是把小城镇建设成为一流的独立财政体系,但要实现财政独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明确管理权限和首付范围;2.组织健全,人员素质高;3.完善预决算制度;4.设立镇级国库。如果你不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分税制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小城镇建立分税制必须培养其财政独立,只有这样,分税制的实施才能发挥真正的实际作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小城镇分税制的完善和实施要因地制宜。相关研究表明,在年财政收入不足500万的小城镇,大部分资金用于科教文卫的投资和发展,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启动其他项目。也就是说,如果每年的财政收入达不到建立分税制的物质基础,实行分税制,无疑会阻碍小城镇的发展。
(三)合理设置财税机构
目前,我国大部分小城镇金融机构归小城镇政府管理,而地方税务机构一般由县市级机关派驻。此外,许多小城镇在与地税合作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大量实践表明,财政与地税机构的合理设置,不仅有利于财税关系的协调,而且对保证税收职能的完整、建立一流的实体财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现实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议小城镇的财政和地税机构相互配合,合理设置,合理分工,共同促进小城镇的发展。
(四)明确财政资金管理范围,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通常,小城镇的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三部分。但在小城镇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过程中,自筹资金往往由几个部门分别管理,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这种现象必然不利于财政职能的发挥,不仅会导致自筹资金管理的混乱,甚至严重影响财政职能的有效发挥。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将三分法改为二分法来管理财政资金,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执行。将自筹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统一交由小城镇财政管理,将更有利于发挥小城镇财政资金的效益。
四、结论
随着小城镇政府财权的不断扩大,必然会出现随意扩大财政支出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有约束力的制度来解决。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已经落实到基层政府,这也是改革小城镇财政体制的有利时机。只有建立一套完善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才能有效控制小城镇行政机关财权的使用,只有不断完善小城镇财政体制改革的配套工作,才能真正保证小城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成效。总而言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小城镇发展实际情况的金融体系,切实解决小城镇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努力为小城镇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为小城镇的建设和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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