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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视线
契约视角下的公司股东查阅权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26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股东行使查阅权有助于提高公司在股东中的透明度,从而规范公司治理和经营行为。实践中,小股东长期被大股东欺负。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小股东无法查账,导致公司出入权纠纷不断。行使股东查阅权并不容易。探索契约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公司实践,在立法上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股东;检查权;公司合同
 
 
国内外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实践表明,知情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查阅权的行使是公司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知情权内容的重要体现。本文总结了现有的关于行使咨询权的法律规范。在坚持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创新制度结构,从公司契约的角度,更清晰地探讨股东查阅权行使中的问题。保护股东查阅权的重要方面是司法适用。由于《公司法》在立法上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完全处理股东之间或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已经过五次修改,其中2013年12月28日的修改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更加具体,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着重分析了股东知情权内容中的股东查阅权的四个构成要素,并将其融入到公司契约中,探讨内在规范的价值。这是本文的目的,也是本文的特色,即结合已有的理论和实践不断更新和完善。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使公司的建设越来越透明化、法制化,公司与股东诚信相待,共同构建幸福和谐的社会。
 
一、公司合同及股东查阅权概述
(1)公司合同
公司合同是指公司与其股东之间或与外界签订的合同。一方面,对内,是公司与股东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投资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投资者可以作为股东。这时候他们之间会拟定一份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对外,是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通过合同的订立,第三方可以信任公司。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共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在行使检查权时,我们分析的是合同在内部的作用。合同的存在对内部经营管理起到了监督作用。我国股东一直行使查阅权,坚持维护公司正常运转和股东间信任的原则,以及出现问题及时纠错的原则,这就是契约监督。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成立是希望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合作和整体智慧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不管发生什么,都有可能产生纠纷,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关系也是如此。因此,在公司事务的管理中,需要股东的监督,促进公司的正常有序发展。
(二)股东的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即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具体体现,在股东知情权制度中,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根本条件。在公司中拥有股东身份,意味着你可以检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基于合法合理的依据提出建议,保证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最大的利润,保证公司的经济秩序,规范公司的组织结构。如果要行使探望权,那么肯定有法律上的原因。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以下原因:(1)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2)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正当目的;(三)公司有合理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侵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4)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属于自我救济的手段,所有股东都有获得公司利益的权利。保护股东权益是衡量一个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我们至少可以有一个救济的机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就是监督公司的管理。对于股东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救济渠道。因此,知情权的行使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和关键。以此为行动指南,可以防止更多的股东查阅权纠纷。
因此,如果对公司合同中的查阅权的行使进行解读,可以清楚地看到,查阅权的行使具有监督和救济的功能。作为公司股东,我们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这是法律赋予的。查阅权是保证股东监督和救济公司事务管理的不可或缺的措施。了解真实有效的内部信息是股东处分自己权利的条件之一,可以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些合理利益。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我们现在共同探讨从公司合同的角度行使股东查阅权。
二、公司契约视角下股东查阅权的立法现状
是股东公司的出资人。想要全面了解公司动态,就必须行使股东查阅权,这在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查阅权的主体被界定为公司股东。因此,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必须表明自己具有股东身份。但是,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地位。
二是查阅权的客体,现有法律规定赋予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这一变化增强了股东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机会,增加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但是,对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原始凭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可以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再次,查阅权的行使程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账簿权规定,股东在行使查阅权时,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理由,而其他行使查阅权的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于股东而言,查阅权行使过程中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其时效性长,也未能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公司的权益。
第四,获取的合法目的。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时,应当说明目的。公司有理由认为股东行使该权利时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查阅。这也是股东对公司应尽的义务。问题是,现有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对股份公司股东提出这一要求,对合法目的的界定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第三,从公司合同的角度看,股东查阅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中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诸多纠纷,不利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行使的相关规定和措施不到位,本文在公司契约理论下分析了股东查阅权行使的一些具体问题。
(一)确定出资瑕疵股东的股东身份
在我国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虽然明确了股东查阅权的主体应为公司股东,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明确判断股东的身份。我国股东身份的确定一般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名册确定各股东的资格和身份,进而行使其相关股东的查阅权。但新公司法对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没有规定。一般认为股东的身份权和财产权是可以分离的,但是如果出现所谓的股东“空手套白狼”,企图用公司的利润来补足资本,对其他股东是不公平的。该义务作为出资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双方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从公司契约的角度来看,公司的股东只有完全履行出资,才能取得股东的地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完全履行出资和不当履行出资的行为,仍然取得股东身份。当股东之间或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明确股东的主体资格地位非常重要,因为只有作为股东才能行使查阅权。
(二)行权对象范围有限。
如果你想行使检查权,那么你必须有合法的理由。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还是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第一,股东为了救济自己的权益,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必须查阅原始凭证。此时,公司应不应该征询股东意见,我国立法或司法都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对于股东而言,如果确实因真实情况遭受损失,必须得到救济,即股东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如果这些原始凭证是公司的秘密,公司是坚决不让股东接触的。正因如此,司法机关往往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而混乱。因此,实践中迫切需要制定股东查阅权客体是否应当有原始凭证的标准。二是没有说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享有这一准入对象,但这一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公司合同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立法中适当规定查阅权行使客体的范围,从而赋予公司股东明确的查阅权,便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管理。
(3)行使程序的时限长。
我国现行公司法只规定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种方式单一,耗时较长,导致股东利益得不到最大保护。即使最终结果让股东胜诉,但他们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已经超出了当初的预期结果,这也间接导致股东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坐在原告席上起诉公司。同时也让股东对公司和司法机关失望和不信任。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普通程序解决公司股东查阅权纠纷,会导致股东维权时间较长,公司或股东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最好的保护。不仅会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还会给股东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被称为“迟来的正义与不公”。如果股东能够获得公司的真实情况,将有助于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的财富创造和资本循环。但是,股东在行权程序中的权利救济需要较长的时间,以至于现实中很多股东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往往与公司采取私下解决的方式,而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更好的解决。在公司合同中,股东查阅权行使的意义将不复存在。当一个公司出现问题时,如果经过很多阶段,不同的人去纠正,那么问题就很容易被纠正。然而,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经济市场中的公司和股东能否承担资本,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就国家司法资源而言,解决股东查阅权行使中的纠纷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我们应该寻找对策,解决股东查阅权行使程序中的时效性问题。
(4)合法目的的确认尺度不同。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有义务提供会计账簿供股东查阅,但前提是股东必须向公司说明查阅的目的,然后公司会审查股东是否有正当的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如果行使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有权拒绝提供咨询。然而,不同的审判法庭对什么是合法目的有不同的解释。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直到现在各国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合法目的”,只能由法官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做出自己的主观判断,从而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其中,法官对案件是主观的,但在审判实践过程中,法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从案件争议的实际情况出发,然后做出最终判决,这可能是目前各国判断是否存在正当目的最可行的方法。并且从公司契约的角度来看,股东可以随时以“正当目的”为由行使查阅公司的权利,不利于公司秘密的保护。但如果股东是善意的,确实起到了公司法保护股东行使查阅权的作用,也有利于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但是,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意图是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从中获利,这会给公司带来无穷的麻烦。所以在实践中,公司会仔细考察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出发点,而人的价值判断是个体的,并没有客观统一的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在今后修改或制定立法时不断完善这一问题,以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第四,股东通过公司合同查阅权的探索
基于上述行使股东查阅权的问题,本文提出了解决相应问题的方法,具体方案如下:
(一)瑕疵出资股东的认定
出资瑕疵股东能否行使查阅权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了。由于瑕疵出资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公司成立时所订立的约定,是否对公司后续的一切事项享有权利,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限制与瑕疵出资相关的股东权利,即对股东权利进行三项合理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预认购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但对股东能否行使查阅权没有限制。可以考虑的思路有:第一,在公司合同中建议我国公司法建立股东除名制度,在立法确认这一制度之前,可以将这一权利记载在公司章程中。二是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出资瑕疵的股东发出催告函,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补足后继续承认其股东身份;如果不补,公司可以去除股东身份。第三,出资瑕疵股东在未被催告的情况下自行补足出资的,公司仍应承认其股东身份。
(二)特定有限反应的行使范围。
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成立是希望通过股东之间的相互合作和整体智慧来实现利益最大化。但是,无论发生什么,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关系也是如此。目前通过公司合同可以看出,股东查阅权的客体比较具体,不利于股东更好地监督公司的经营。因此,基于此,笔者有以下建议:第一,可以在公司合同中规定股东作为公司有权查阅原始凭证,但必须经过公司监事会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股东投资或购买股份的情况,股东身份必须在五年以上。股东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解释进入的目的;其次,在立法上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当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一方面,股份公司的设立是通过发起或募集成立的,属于股份制性质。它要求公司所有股东的监督,特别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必须向股东公开。当然,股东应该有权查阅会计账簿,这是股东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途径之一。另一方面,这也是公司知情权在经济交往中公平归属的重要体现,因为无论是有限公司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应当在保证公司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公平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总的来说,虽然我国公司法在股东行使权利的范围上有所进步,但我们仍然需要根据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实际交往活动,在立法上规范和维护公司与股东的利益。
(3)行使程序时效的对策
现行的查阅权程序耗时较长,不利于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因此有以下建议:第一,在公司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约定股东与公司发生纠纷后,你既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程序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因此可以引入非诉讼程序解决。这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对于公司和股东来说,不仅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损失,减少损失,还可以为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的纠纷多提供一个渠道,即多渠道救济。其次,股东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在股东大会上提出关于查阅权行使的程序性问题,公司监事会负责人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审查,有利于减少单个股东在调查取证中遇到的困难,大大缩短自身权益救济的时间,避免股东利益因时间过长而持续受损。
(4)提高合法目的的确认尺度。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应向公司表明咨询目的。股东必须履行这一预先程序。之后,如果公司仍然拒绝股东的合理要求,股东内部救济规则将会用尽。此时,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什么是“合法目的”。由于立场不同,股东和公司对“合法目的”的理解标准无法统一。纠纷诉至法院,需要法官做出最终判决,因为我国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只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一个“正当目的”做出自己的理解。所以,建议:第一,合法目的可以在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字面解释。这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共同达成的协议,即目的不是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查询的理由合理合法。其次,在知情权诉讼过程中,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可以在立法上将不符合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公司,由公司负责证明股东没有正当目的。
结论。
作为一种监督权和救济权,股东查阅权的行使是为了平衡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但立法过于原则,使得这一作用模糊不清。通过对公司合同中主体的资格确认、行使客体的范围、行使程序的及时性、合法目的等四个方面的新探索,在肯定公司法的价值选择和基本法律结构的基础上,以合同的方式明确股东查阅权的具体规范,从而预防纠纷,有效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