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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经济
RCEP框架下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6-07-26 点击:159  来源:www.xiandaishangye.cn

摘要:为顺应全球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破解亚太区域数字贸易壁垒、数据流通不畅、规则标准不统一等发展难题,RCEP协定的落地实施为区域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本文基于2014—2023年RCEP15个成员国面板数据,聚焦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发展核心问题,实证检验RCEP制度红利、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对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水平的影响,并引入数字规则互认作为中介变量,剖析三者内在作用机制。研究表明:(1)RCEP制度落地显著提升亚太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整体水平;(2)数字规则互认在RCEP制度红利与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之间发挥部分中介效应;(3)该赋能效应在发展中成员国中更为显著,在发达成员国中提升效果相对有限。

关键词:RCEP;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数字规则互认;区域协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F744;F49;F114.46

一、引言

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核心引擎,跨境数据流动、数字贸易、数字产业协同逐步重塑区域经贸合作格局。亚太地区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区域,各成员国数字经济发展基础、技术水平、制度规则差异较大,存在数字基础设施碎片化、数据跨境流动受限、数字标准不互通等问题,严重制约区域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RCEP作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专门设置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数据流通等专项条款,构建了区域数字经济合作的基础制度体系,为破除区域数字互联互通壁垒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撑[1]。

国家“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深化数字经济国际合作,依托RCEP等多边贸易协定,推动区域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数字规则对接互认。现有研究多聚焦RCEP对传统贸易、产业链供应链的影响,或单独探究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路径,鲜有将RCEP制度红利、数字规则互认与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纳入统一分析框架,对三者传导机制、异质性影响的实证研究较为匮乏。基于此,本文以RCEP15个成员国2014—2023年面板数据为样本,实证检验RCEP框架下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的作用机制与影响效果,探究数字规则互认的中介作用,区分不同经济体的异质性特征,丰富区域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的理论研究,为深化RCEP数字领域合作、构建亚太数字经济一体化格局提供实证支撑与实践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RCEP制度红利与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

RCEP协定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制度设计,从贸易便利化、数据流通、标准协同等多个维度破除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壁垒,直接推动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水平提升。一方面,RCEP简化了区域内数字贸易通关流程、取消多项数字产品贸易壁垒,降低跨境数字服务、数字产品的交易成本,推动区域数字贸易规模持续扩张,强化各国数字产业联动[2]。王一鸣(2026)研究指出,RCEP累积原产地规则与贸易便利化条款,有效降低区域数字产业链协作成本,提升区域数字经济联动效率[5]。另一方面,RCEP针对电子商务、跨境数据传输、个人信息保护制定统一基础规则,约束各成员国数字贸易监管行为,减少制度性贸易摩擦,为区域数字要素自由流动提供制度保障[4]。同时,协定针对数字经济发展不均衡问题设置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兼顾发展中成员国数字发展需求,缩小区域数字发展鸿沟,推动区域数字互联互通均衡发展[4]。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RCEP制度红利显著正向提升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水平

(二)RCEP制度红利与数字规则互认

数字规则不统一、标准不互认是制约亚太区域数字互联互通的核心制度障碍,RCEP的落地实施为区域数字规则对接、标准互认提供了核心制度依托。首先,RCEP统一了区域内电子签名、电子发票、跨境电商监管等基础数字规则,打破各成员国独立的数字监管体系,推动基础数字制度协同对接[5]。相较于CPTPP等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RCEP兼顾发达与发展中成员国的数字发展差异,构建了弹性更强、适配性更高的区域数字治理规则,更易实现区域规则落地互认[8]。其次,RCEP搭建了成员国数字经济合作对话机制,推动各国在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等领域开展规则协商,逐步消除区域数字规则碎片化问题[1]。杨鸿(2021)研究表明,RCEP的制度约束与合作机制,有效推动亚太区域数字规则从分散走向统一,加速区域数字治理体系一体化构建[9]。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RCEP制度红利能够显著推动区域数字规则互认水平提升

(三)数字规则互认的中介作用

RCEP制度红利不仅可以直接推动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还可通过提升数字规则互认水平间接赋能区域数字一体化发展,发挥中介传导作用。数字规则互认是区域数字要素流通、产业协同、贸易联动的基础前提,RCEP通过制度设计推动数字标准、监管规则、数据治理规则互认互通,进一步打通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的核心堵点。

一方面,统一互认的数字规则能够降低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门槛与合规成本,推动工业数据、消费数据、服务数据在区域内自由流通,实现数字要素高效配置,夯实数字互联互通基础[10]。另一方面,数字规则互认能够规范区域数字产业发展秩序,推动各国数字产业链、供应链标准对接,促进跨境数字服务合作、数字产业协同创新,放大RCEP制度红利对区域数字互联互通的赋能效果[6]。同时,统一的数字治理规则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跨境数字贸易风险,提升区域数字经济合作的稳定性与持续性,进一步提升互联互通质量[3]。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3:数字规则互认在RCEP制度红利与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4—2023年RCEP15个正式成员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东盟十国)面板数据为研究样本,系统探究RCEP框架下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机制。为保证数据有效性,对样本进行如下处理:1.剔除部分成员国年度缺失、异常数据;2.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规避极端值干扰;3.平衡面板数据,最终得到150个年度-国家有效观测样本。

其中,RCEP制度红利、数字规则互认指标经世界贸易组织(WTO)、RCEP官方协定文本整理测算得到;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水平借鉴权威文献测算方法,基于数字贸易规模、数据跨境流动频次、数字基建联通度三维指标合成;各国宏观控制变量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WDI数据库、联合国贸易数据库(UN Comtrade),最终采用Stata17.0完成数据处理与实证分析。

(二)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

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水平(DIC):借鉴区域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相关研究,从数字贸易互联互通、数字基建互联互通、数据要素互联互通三个维度,选取跨境数字贸易渗透率、跨境宽带联通速率、数据跨境流动规模三个核心指标,采用熵值法合成综合指标,指标数值越高,代表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水平越高。

2.解释变量

RCEP制度红利(RCEP):采用虚拟变量+制度落地强度综合测算,2022年RCEP正式生效前(2014—2021年)取值为0,2022—2023年依据各国数字条款落地执行力度赋值1-3,同时结合各国数字贸易开放度、规则落地进度进行标准化处理,量化各国RCEP制度红利获取水平。

3.中介变量

数字规则互认(DRM):基于RCEP数字条款落地情况,从电子标准互认、数据治理规则对接、数字知识产权互认三个维度构建指标体系,通过熵值法合成综合指数,数值越高代表成员国数字规则区域互认程度越高。

4.控制变量

借鉴现有区域数字经济研究成果,选取如下控制变量:经济体经济发展水平(PGDP,人均GDP取对数)、数字产业规模(DIS,数字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对外开放程度(OPEN,货物与服务贸易总额占GDP比重)、互联网普及率(NET,网民数量占总人口比重)、政府治理水平(GOV,政府治理效能指数)。

(三)模型构建

为检验研究假设,本文参考中介效应检验范式,构建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具体如下:

基准回归模型(检验假设H1):$$DIC_{it}=lpha_0+lpha_1RCEP_{it}+sumlpha_control_{it}+mu_i+lambda_t+ arepsilon_{it}$$ (1)

中介效应第一步模型(检验假设H2):$$DRM_{it}=eta_0+eta_1RCEP_{it}+sumeta_control_{it}+mu_i+lambda_t+ arepsilon_{it}$$ (2)

中介效应第二步模型(检验假设H3):$$DIC_{it}=gamma_0+gamma_1RCEP_{it}+gamma_2DRM_{it}+sumgamma_control_{it}+mu_i+lambda_t+ arepsilon_{it}$$ (3)

其中,i代表成员国,t代表年份,DIC为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水平,RCEP为RCEP制度红利,DRM为数字规则互认,control为系列控制变量,μ_i为国家固定效应,λ_t为年份固定效应,ε为随机扰动项。若α1、β1、γ2显著为正,且γ1小于α1,则证明数字规则互认发挥部分中介作用;若γ1不显著、γ2显著,则为完全中介作用。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为各核心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样本期内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水平(DIC)均值为0.4126,最小值0.1035,最大值0.8972,表明RCEP各成员国数字互联互通水平差异显著,区域数字发展不均衡特征突出。RCEP制度红利(RCEP)均值为0.3852,整体偏低,说明协定落地初期区域制度红利释放尚不充分。数字规则互认(DRM)均值0.3571,标准差0.2143,反映各国数字规则对接进度参差不齐。各控制变量数值分布合理,无极端异常值,样本数据具备良好的实证分析基础。

变量名称

样本量

均值

标准差

最小值

中位数

最大值

DIC

150

0.4126

0.2015

0.1035

0.3892

0.8972

RCEP

150

0.3852

0.2531

0.0000

0.2965

1.0000

DRM

150

0.3571

0.2143

0.0824

0.3316

0.8537

PGDP

150

9.8653

1.2146

7.2315

9.9247

11.8562

DIS

150

0.2874

0.1025

0.0987

0.2713

0.5621

OPEN

150

0.6235

0.1872

0.2156

0.6124

0.9437

NET

150

0.7124

0.1536

0.3215

0.7236

0.9872

GOV

150

0.6532

0.1247

0.3126

0.6418

0.9254

(二)基准回归分析

基准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列(1)为未加入控制变量、未控制固定效应的回归结果,列(2)为加入控制变量、未控制固定效应的结果,列(3)为加入控制变量且控制国家、年份双向固定效应的最终结果。三列结果中,RCEP制度红利(RCEP)的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最终固定效应模型系数为0.187***,表明RCEP制度红利的持续释放能够显著提升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水平,研究假设H1成立。从控制变量来看,经济发展水平、数字产业规模、互联网普及率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经济体发展基础、数字产业实力、网络基建水平是推动区域数字互联互通的重要支撑。

变量

(1) DIC

(2) DIC

(3) DIC

RCEP

0.253***(8.214)

0.214***(6.752)

0.187***(5.936)

PGDP

-

0.082***(4.125)

0.075***(3.862)

DIS

-

0.315***(5.263)

0.298***(4.957)

OPEN

-

0.126**(2.481)

0.118**(2.354)

NET

-

0.204***(3.965)

0.192***(3.728)

GOV

-

0.095*(1.892)

0.087*(1.765)

国家固定效应

NO

NO

YES

年份固定效应

NO

NO

YES

N

150

150

150

Adj.R-Square

0.185

0.492

0.586

注:***、**、*分别表示在1%、5%、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下同。

(三)中介效应检验

本文采用逐步回归法检验数字规则互认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列(1)为基准回归结果,验证RCEP制度红利显著正向影响数字互联互通;列(2)以数字规则互认(DRM)为被解释变量,RCEP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正(0.152***),说明RCEP制度落地能够有效推动区域数字规则对接互认,假设H2成立;列(3)同时纳入核心解释变量与中介变量,RCEP系数(0.143***)、DRM系数(0.236***)均显著为正,且RCEP系数相较于基准模型有所下降。结果表明,数字规则互认在RCEP制度红利与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之间发挥**部分中介效应**,RCEP不仅可以直接赋能数字互联互通,还可通过推动数字规则互认间接提升互联互通水平,假设H3成立。

变量

(1) DIC

(2) DRM

(3) DIC

RCEP

0.187***(5.936)

0.152***(4.872)

0.143***(4.518)

DRM

-

-

0.236***(5.124)

PGDP

0.075***(3.862)

0.062***(3.157)

0.061***(3.025)

DIS

0.298***(4.957)

0.241***(4.012)

0.245***(4.136)

OPEN

0.118**(2.354)

0.095**(2.014)

0.092**(1.987)

NET

0.192***(3.728)

0.163***(3.215)

0.158***(3.104)

GOV

0.087*(1.765)

0.074*(1.682)

0.071*(1.635)

固定效应

YES

YES

YES

N

150

150

150

Adj.R-Square

0.586

0.512

0.624

(四)内生性检验

为规避双向因果、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滞后一期RCEP制度红利**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内生性检验。理论上,滞后一期的制度落地水平与当期制度红利高度相关,且不会受到当期数字互联互通水平的反向影响,满足工具变量选取要求。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第一阶段回归中,工具变量L.RCEP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正,工具变量有效;第二阶段回归中,核心解释变量RCEP系数依然显著为正,与基准回归结论一致,证明本文核心研究结论稳健可靠,不存在严重内生性偏差。

变量

(1) 第一阶段 RCEP

(2) 第二阶段 DIC

L.RCEP

0.715***(12.368)

-

RCEP

-

0.162***(4.287)

控制变量

YES

YES

固定效应

YES

YES

N

135

135

R-Square

0.682

0.594

(五)异质性检验

为探究RCEP制度红利的差异化赋能效果,本文将样本分为**发达成员国**与**发展中成员国**两组进行异质性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列(1)发达成员国样本中,RCEP系数为0.068,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列(2)发展中成员国样本中,RCEP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正(0.225***)。

产生该差异的核心原因在于:发达成员国数字经济体系成熟、数字规则完善、互联互通基础较好,RCEP新增制度红利的边际提升效应有限;而发展中成员国数字基建薄弱、数字规则碎片化严重,RCEP的制度约束、标准互认、贸易便利化条款能够有效弥补其数字发展短板,破除互联互通壁垒,边际赋能效果更为显著。同时,RCEP针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特殊差别待遇条款,进一步降低了发展中成员国的数字合作门槛,放大了制度红利效果[4]。

变量

(1) 发达成员国 DIC

(2) 发展中成员国 DIC

RCEP

0.068(1.523)

0.225***(6.147)

控制变量

YES

YES

固定效应

YES

YES

N

40

110

Adj.R-Square

0.572

0.618

五、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2014—2023年RCEP15个成员国面板数据为研究样本,基于中介效应模型实证检验RCEP框架下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的作用机制与异质性效果。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RCEP制度红利能够显著正向提升亚太区域数字经济互联互通整体水平,是推动区域数字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制度驱动力;第二,数字规则互认在二者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RCEP可通过推动区域数字标准、监管规则、知识产权规则互认对接,间接优化区域数字互联互通水平;第三,RCEP的赋能效果存在显著经济体异质性,对发展中成员国数字互联互通的提升效果突出,对发达成员国的改善作用不显著,有效缩小了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差距。

(二)研究建议

1. 深化RCEP数字领域制度落地,充分释放制度红利

各成员国应持续落实RCEP数字贸易、电子商务、数据流通相关条款,简化跨境数字产品通关流程,破除隐性数字贸易壁垒。依托RCEP合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区域数字经济政策对接,推动电子签名、电子发票、跨境电商监管等基础标准全面互认,持续释放制度赋能效应,夯实区域数字互联互通制度基础。

2. 完善区域数字规则体系,强化中介赋能作用

针对区域数字规则碎片化问题,搭建RCEP数字规则协同协商平台,聚焦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数据安全等核心领域,推动高阶数字规则对接。借鉴“数据沙盒试验区”模式,开展区域数字规则试点互认,兼顾各国数字发展差异,构建适配亚太区域的弹性数字治理体系,最大化发挥数字规则互认的中介传导作用[10]。

3. 实施差异化合作策略,缩小区域数字发展鸿沟

充分利用RCEP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加大对发展中成员国的数字基建帮扶、数字技术输出力度,助力其补齐数字发展短板。发达成员国应主动开放数字资源、共享数字技术,推动区域数字要素均衡配置;发展中成员国应主动对接区域数字标准,加快本土数字产业升级,深度融入区域数字经济一体化格局,实现区域数字经济协同共赢发展。

4. 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夯实互联互通硬件基础

依托RCEP产业链合作优势,推动区域跨境宽带、跨境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数字基建共建共享,打通区域数字传输通道。推动各国数字基建标准对接,实现网络传输、数据存储、智能设备等基础硬件互联互通,从硬件层面破解区域数字要素流通壁垒,支撑区域数字经济深度协同发展[6]。


责任编辑:马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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