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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研究
浅议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李姝  河南省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450053

 

摘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实务处理中有诸多运用,例如涉及租赁会计的业务处理、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时收入的确认、编制会计报表时合并范围的界定等等。在会计实务中,要想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保证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企业就必须牢牢把握这一原则。本文通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在会计核算中的意义, 分析了具体经济业务处理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键词: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对策

根据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仅要把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依据,而且还应从资产的核算、负债的核算、收入的确认、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等方面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进行具体的实践。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形式发展变化的越来越多样化,会计人员在经济实质与法律表现形式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做出正确的职业判断至为重要。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在会计核算中的意义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我们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这一原则。但是由于各个企业处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现金流量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以后的发展前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基础上,我们仍然需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原因所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的补充。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如果某种会计政策更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可以恰当地变更。这正是有意无意地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比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成。对资产计提各种跌价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才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二、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用

(一)应用于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核算

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取的租赁物件,开展以其融资为目的的买入行为,再凭借收取租金前提,将这一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存在着几方面特征:(1 )融资租赁租用期限相对长,可使用周期长;(2 )融资租赁租约不可取消,属于不允许撤销的合同;(3 )就租金而言,以固定资产、租赁及所有利息等相关内容为主;(4 )承租人可对租赁资产进行选择。结合融资租赁特征可见,其主要是为了将需求租赁的资产由出租人转入至承租人。融资租赁对于企业而言大多是相关固定资产的租入,企业并未失去资产的所有权,租赁资产在形式方面承租人仅具有使用权,在对应承租时间里,承租人具有使用权及试用期所收获的利益,同时还需承担该资产所潜在的风险。鉴于此,在会计核算中针对融资租赁应将其划进固定资产中,还应对用以承租的固定资产开展责任明确,且计提固定资产。

(二)应用于相关费用收入的确认

企业在判定是否为自身收入过程中,需要满足下述几项条件:(1 )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风险转移至购买方,风险收益同样转移给企业;(2 )就已售出的商品而言,既不具备管理权又不具备控制权力;(3 )售出商品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可转至企业中;(4 )企业收入和成本可有效计量。针对可否计入进企业收入中应当达到条件方可计入。就好比,在售后租回情况下,就形式而言,商品只要售出所有权,其风险及收益会随即转移,不过资产售价、租金要一并计算,则售后租回的销售根本即为一种融资行为,换言之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此其必然不可计入企业收入中。分期付款实质上是一种信贷模式,就法律层面而言,企业将商品售出,所有权仍旧保留,不过对于购买方而言,根本上所有权形成转移,同时风险及收益也转移至另一方,因此企业便能够将其计入企业收入中。企业产生费用包括直接支出、间接支出两类主要形式,其中直接支出是指企业的日常开支费用,间接支出是指企业可预期销售的费用支出。在会计核算期间,针对不同问题还有不同的情况,企业应当切实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开展辨别。

(三)售后租回时的业务处理

售后租回也属于租赁业务的一种.但形式较为特殊.资产的租入方在将该项资产卖出之前也属于资产的所有者。该项业务从承租方的角度来讲.实质上与售后回购都具有融资的性质。从出租人也就是资产的购买者来讲.这项业务与一般租赁业务的处理无异。但是对于承租方也就是资产的卖出者,就涉及到是否应该确认收入的问题。当该项租赁业务的性质属于经营租赁时,如果该项业务是双方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公允价值达成的.则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就应计当期损益。但如果不满足前述条件.则无论资产售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孰低.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都应予以递延.分摊到具体的租赁期内.据以调整相应的租金费用。当租入业务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时,此时除了根据一般融资租赁业务处理.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也应分摊到各租赁期。但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时分摊费用要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四)应用于企业坏账损失的核算

企业会计核算期间,能够确认为坏账的前提包括:(1)债务人破产,财产清偿后依旧无法收回;(2 )债务人死亡,将开展清偿后依旧无法收回款项的;(3 )债务人长时间未履行债务偿还义务,且结合相关证明可知不能收回欠款的。然而就会计法中相关规定而言,在具备充足证据证明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行性不大情况下,应当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类似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短期内势必难以对债务进行偿付,同样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仅自形式上而言,引发以上情况时未满足规定的明确为坏账的条件,但同样可知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应当在计提坏账准备后转入管理费用中。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相关注意事项

(一)在应用实践中不可太过强调该原则

即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及客观性的重要前提,对这一原则展开科学合理应用势必可有效提升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然而,在应用实践中,如果片面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或太过敲定该原则,则可能会对会计信息可核实性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给企业会计核算时主观操作行为提供理由。

(二)会计从业者务必要加大对会计风险的关注力度

基于新会计制度前提,会计从业者在核算工作中获得了进一步多的独立能力及专业评定空间,由此也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提供了更为严苛的要求。特别是在交易活动或相关事项经济实质与其他外在形式存在差异情况下,会计人员务必要将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如实呈现,这便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考验。由于个体职业素养具有高低分别,因此可能出现会计从业者无法将企业经济活动如实呈现的情况,于此期间便会产生会计风险。鉴于此,企业会计人员在核算工作中一方面要重视实质重于形成原则,一方面要加大对会计风险的关注力度。

(三)尽可能防止操作实践中产生过激倾向

在会计核算工作实践中,不可单方面关注实质而疏忽法律形式。即便会计核算工作会受到交易活动或其他相关事项实质很大程度影响,然而会计核算工作依旧离不开法律形式的有力支持,特别是在一些交易活动或事项中,受一些法律形式存在弊端影响,使得利益遭受损失而难以达成会计目标时,则务必要将现阶段法律形式用以会计核算工作不可或缺的依据。

四、结语

综上所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必须被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为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正确的导向,从而方便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刘青,王玉蔚.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应用[J].生产力研究,2015(02).

[2]章晶晶.探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J].经济师,201508)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