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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寡头、利益集团与集团治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1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新结构主义经济学没有提出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体系;没有充分预见到产业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和风险,大大降低了产业政策的可行性。新结构主义经济学从经济寡头、利益集团及其治理的角度,有必要对政商协调和利益集团进行专门研究,一般应包括:利益集团的作用机制;政商契约与利益集团的运作过程;利益集团治理;利益集团运作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基于中国传统的治国思想,儒家精英主义是解决政商合流问题的可能思想来源;在政商博弈的利益集团治理中,应遵循“尊法、重情、用术”的理念
关键词:经济寡头;利益集团治理;新结构主义经济学
 
一、提出经济寡头和利益集团的概念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很早就提出了经济寡头的概念。寡头作为产业经济学的一个概念,最早是在产业组织研究中提出的。主流产业组织理论认为,过度分散的完全竞争市场不利于产业发展,因为:(1)完全竞争往往导致企业过度进入,追求短期生产目标,从长期看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2)完全竞争导致单个企业利润水平低,严重影响创新能力。因此,从规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寡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从实证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寡头会自然出现在大多数行业的发展中。
利益集团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很早就提出来了。1840年,美国副总统卡尔霍恩指出,不同利益集团的存在对国家非常重要,大多数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可以代表广泛的社会利益。托克维尔通过观察发现了美国人聚集在一起形成利益集团并参与国内政治的趋势,并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比美国更成功地应用了结社原则来实现许多目标”,他甚至认为利益集团是民主的“基本养分”。1908年,美国政治学家本特利首次系统地提出了利益集团理论。他认为,群体是政治的“原材料”,社会是群体的复杂组合,政府行为是利益群体作用的结果。“除了群体现象没有政治现象”,所以“除了群体所包含的复杂性,社会本身什么都没有……”[1]
 
二、利益集团是现代经济的必然产物
贝克尔于1983年首次以简化的数学形式对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力进行建模,揭示了利益集团如何通过捐款、游说等信息活动影响选举、立法和公共政策的进程,从而开始了利益集团概念向经济领域扩散的过程。
利益集团概念逐渐转向政治经济学领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是因为19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市场基本处于自由竞争状态。随着科技和工业的加速发展,经济寡头逐渐出现,针对工业的公共政策也随之出现。由于产业政策和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双重环境,经济寡头联合起来试图通过捐款和游说来影响政策过程是不可避免的。本文所讨论的利益集团主要是指上述以经济寡头为核心,试图影响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利益集团。
从规范理论来看,西方主流政治学对利益集团基本持肯定态度。v·O·基提出了政治系统是由群体组成的观点。他认为“群体权力是政治过程中的一种动态力量,...公共秩序是群体权力相互作用的结果,政治权力的分配和政策的构成源于竞争者利益的不稳定平衡”[2]。他的观点反映了西方主流的多元民主理念。西方经济学传统上对利益集团价值正确性的关注不如政治学,如公共选择理论、压力集团理论、官僚行为理论等,主要侧重于对社会经济现象的解释,而基本不关心其价值正确性。主流经济学虽然不做价值判断,但其对利益集团存在合理性的默许,实际上可以视为对利益集团存在的认可。
 
三、经济发展中利益集团与政商的关系:基于新街沟的视角
 (一)新结构主义经济学对经济发展的判断
发展经济学是两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新近摆脱殖民地半殖民地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为适应现代化的需要而形成的经济学分支。根据林毅夫的说法,第一波发展经济学是结构主义,它主张发展中国家采取进口替代战略,以政府主导的方式直接配置资源。遵循这一政策建议的国家在前期获得一段时间的投资后,经济普遍停滞。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经济学领域逐渐形成了新自由主义的华盛顿共识,即通过“休克疗法”实施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等激进改革措施,建立像发达国家那样的市场经济体制。然而,华盛顿共识实施的结果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面临崩溃,经济增长速度比以前慢了。
与执行华盛顿共识的国家或地区相比,亚洲四小龙和中国的经济在20世纪后期取得了快速发展。林毅夫指出,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发展中国家是根据主流经济理论制定的政策实现成功发展的。林毅夫等人提出了新结构主义经济理论,其实质是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必须发挥积极作用,以克服经济转型升级中不可避免的外部性,改善硬基础设施和软制度安排等市场失灵[3]。林毅夫等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这一系列政策建议的核心是首先确定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然后帮助企业实现这种比较优势。新结构主义经济学认为,要素禀赋结构决定了潜在的比较优势,只有将其转化为竞争优势,才能成为明显的比较优势。因此,如何帮助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已经成为新结构主义经济学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成功的关键问题。
新结构主义经济学一提出,就受到了经济学家的高度关注,当然也受到了批评。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新结构主义经济学对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上。在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上,本文赞同新结构主义经济学的观点,认为政府有必要帮助企业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但在如何推动转型方面,仍有以下几个方面有待改进:
(1)新结构主义经济学并未提出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体系。政府推动“从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是新结构主义经济学的总政策核心,是一个全新的经济学概念。而新结构主义经济学在这个关键点上并没有发展出一些理论和对策,其提出的措施也仍然局限于一般产业政策、基础设施建设、制度环境优化等现有的经济政策框架。事实上,西方主流新古典经济学对市场失灵、产业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持肯定态度,新结构主义经济学在这一点上没有突破。换句话说,新结构主义经济学并不是超越新古典主义的全新范式,这也是林毅夫等人一直坚持的观点。然而,新结构主义经济学的“新”在哪里?本文认为,新结构经济学不能仅仅从“发展”的角度论证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或者止步于提出“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概念,而应该辅之以可操作的具体政策。在这一点上,新结构经济学需要改进
(2)正是由于新结构主义经济学没有对具体政策进行深入研究,没有充分预见到新政策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风险[4~5],从而大大降低了其政策可行性。根据新结构主义经济理论形成的吉林报告受到严重质疑,就是这个问题的具体体现。
(二)政商与利益集团的协调
政商协调可以视为新结构主义经济学中产业和经济政策的核心内容。林毅夫本人也指出,“产业筛选、因势利导”的框架不是让政府决定一个国家应该发展什么产业,而是和企业一起决定应该发展什么产业。事实上,政商合作的内容不仅包括共同决策,还包括协调实施[6]这里的协同实施,当然主要是指以下五个方面:(1)帮助提供稳定的市场需求,常见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2)协助完善本行业上游供应链;(3)优先提供土地和其他资源;⑷有针对性地发展相关基础设施;(5)有针对性地实施国内市场准入和幼稚产业保护。政商合作在发达国家从未出现过,因此西方主流经济理论要么视而不见,要么持否定态度,但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政商合作普遍存在,这是一个真实的经济现实。
政商协作确实具有“将比较优势转化为企业竞争优势”的功能,因此应该是新结构主义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笔者曾试图从新结构主义经济学的角度发展政商合作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政商合作时期与契约的模糊性;(2)政商合作的范围和动态调整;(三)政商合作的力度和效率[6]
自然,政商合作必然会产生基于经济发展考虑的利益共同体。这是因为,在相对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会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土地资源等优惠政策,甚至一些行业的直接参与,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从而形成一定的利益共同体,即利益集团。换句话说,发展中国家的政府部门不仅是利益集团的游说对象,甚至是利益集团本身的组成部分。基于此,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现象,新结构主义经济学有必要对政府与企业、利益集团之间的协调进行专门研究。其内容一般应包括:(1)对利益集团形成机制的研究,包括哪些政策、哪些政策的哪些部分在逻辑上相互关联,最终导致利益集团的形成。(2)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不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集团主要以政商契约为纽带联系利益集团。因此,契约与利益集团运作过程的关系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3)利益集团治理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集团是通过契约联系在一起的,他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如何使利益集团为经济发展服务,成为利益集团治理的基本目标。(4)利益集团运作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如前所述,利益集团对经济发展具有两面性。如果治理不好,利益集团就可能成为特权资本主义[7],阻碍经济发展。因此,控制利益集团的治理风险非常重要。
 
四、利益集团治理与新法家:基于地方经济管理研究的视角
 (一)政商融合与地方管理研究的可能性
目前,西方主流学术研究中没有一种机制能够保证利益集团治理的有效性。这是因为,在西方多元民主的政治传统中,没有预先确定的有效性标准。换句话说,西方民主多是过程型民主,结果基本不在考虑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在西方传统中,只要过程是民主的,结果无论如何都要被接受,这也是利益集团治理的有效性这一重要问题没有进入西方学术讨论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过程民主不一定能保证好的结果。亨廷顿发现,照搬西方民主范式的失败例子比比皆是[8]。这说明利益集团的治理不仅要注重实证研究,从规范的角度给出治理有效性的标准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其次,发展中国家利益集团的形成机制和组织化程度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利益集团的出现具有政商合作、促进经济发展的公益性质,这与西方完全不同。但是,在利益集团的运作中,官商合作可能演变为官商合流,阻碍市场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对于上述现实问题,学术界不应拘泥于西方思维,将利益集团治理的有效性排除在学术研究之外,而应植根于当地,对经济寡头、利益集团、特权资本主义与经济发展进行深入探讨[5],这是典型的地方经济管理研究。
(二)利益集团治理与儒家精英主义
如前所述,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集团可能有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参与,这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因此,如何保证政府的公共利益,杜绝政商合一的可能性,成为利益集团治理的关键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儒家精英主义是可以借鉴的。
在西方传统中,政府的公平性和公共利益受到民主机制的监督,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而在发展中国家,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和政商合作的需要,政府可能会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在这种情况下,利益集团通过民主程序影响政府,政府和利益集团没有完全分离,这可能导致民主监督机制的部分失效,只能通过政府自身的机制来纠正,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不同。
儒家精英主义可能成为政府自身纠错机制的本土思想来源。中国的传统政治其实是精英政治。与西方精英主义不同,儒家精英主义属于道德精英主义。道德精英主义主张由有德之人治理国家,只有他们才有资格治理国家,为社会设计和安排秩序,从而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9]儒家精英主义是解决政商合流问题的可能思想来源。
(三)利益集团治理、政商博弈与新法家
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采用了民主政治的形式或者正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因此,利益集团的治理必须以民主化为背景,即利益集团可以通过民主和合法的手段影响政府政策。特别是经济寡头,他们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拥有大量的资源,更有条件对政府施加强大的影响,甚至直接操纵一些重大政策问题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利益集团治理的公共利益,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尤其是在官商广泛合作的情况下,更加复杂。然而,自从亨廷顿提出“失败的民主”这一概念以来,实际上西方政界鲜有明确的对策
本文认为,中国传统道家对解决上述当代问题有明显的借鉴意义[10]。在现代政治环境下,政府是民主政治的参与者,其权威不像封建社会的“君权神授”,所以政府不是绝对权威。事实上,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相对较弱。因此,加强政府的权威对于政策执行和利益集团治理非常重要。没有威权政府,利益集团很可能滥用影响力,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上述思想的实质是加强政府的“影响力”或“潜力”。
和牟宗三先生的观点略有不同。本文认为,中国古代治理不仅有“理性应用”,而且有“理性框架”沈导的“势与法”是典型的理性框架,道家的“道”属于“理用”。总之,道家或黄老学是“理性运用”和“理性架构”的完美结合以“蜀”为例,中国古代政治家深刻认识到,治国不能单靠君主,国家的治理还必须依靠廉洁高效的官僚阶层。由于这一官僚阶层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对他们的考察和任命就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在道家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术”现代社会的利益集团治理比古代复杂。从利益复杂性来看,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就是处理和引导这些利益关系,不仅不激化各种利益冲突,还要善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政商合作,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
总之,在政商博弈的利益集团治理中,要遵循“尊法、重情、用术”的理念“尊重法律”是现代民主社会的要求,所有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都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重权”就是政府要善于扩大影响力,塑造权威。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利益集团的治理方向;“术”是指政府在利益集团的治理上不能采取生硬的手段,而要善于运用行政权力协调和引导利益冲突,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Bentley A.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2]Key V O. Politics Parties and Pressure Groups[J]. Growell company, 1964.
[3]林毅夫. 新结构经济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