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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视线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武涛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030001

摘要: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与此相适应,金融业积极创新,发展涉农产品,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本文以山西为例,探讨在新形势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金融;农业经营;调查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的现状

目前,山西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致分为四类:一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现代农业经营服务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截至目前,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2000余家、社员60余万户,入社率约14%。第二类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目前,山西省共有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600余家,其中省级以上188家、国家级以上33家。2013年,山西省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816亿元,同比增长29.7%,连续3年保持了23%以上的增长幅度。此外,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也不断增加。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村主体的经营规模也不断扩大,集约化水平日趋提高。

(一)总体情况

从金融支持的情况看,涉农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现代农业,积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金融需求,有力支持了“三农”经济的发展。2013年末,山西省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5880多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农村企业贷款余额近4000亿元,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余额150多亿元。

从各机构看,首先,农村信用社仍是支农主力军。截至2013年末,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占全省涉农贷款的80%以上。农信社涉农的存款总量、增量均居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首。其中,农信社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140亿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10多亿元;支持供销社贷款余额6亿元。其次,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农业发展银行坚持把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推动全省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的着力点来抓,择优扶持省农业办确定的农产品加工“513”工程企业。第三,农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涉及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超对接”客户、农业产业链客户等。

(二)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创新服务

针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特殊情况,创新服务主要体现在产品创新和担保创新方面。

一是信贷产品创新。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特色推出的各种信贷产品,如吉县依托苹果产业推出的苹果交易仓单质押贷款;新绛县以蔬菜产业为基础推出的 “绛州绿”蔬菜大棚贷款等。吕梁柳林联社推出了“枣贷通”红枣加工企业信贷产品。大同市农村信用社为更好地支持土豆及菌灵产业的发展,开发了“土豆宝”、“菌灵宝”贷款产品,及时为农户及企业输送资金。另外,为了助推农业机械化进程加快,农村信用社还开办了农机具抵押贷款产品。

二是担保方式创新。为了解决当前农村地区“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不断创新担保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扩大担保范围,开办林权、应收账款、专利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成为共识。目前,全省共有24个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开通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贷款户数98户,贷款余额18242万元。此外,许多涉农机构还开发了农业产业设施抵押贷款、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等。如临猗县联社实行“信用社+企业+农户”经营模式,企业不但帮助农户产、销,还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有效缓解担保难的问题,

三是农村信用社还结合农村青年创业实际,开创以农村青年为主体、征信为核心、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依托、示范基地为平台、信贷扶持创新为手段的“农村青年+征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示范基地+信贷扶持创新”的“1+4”创建模式。设计了“农村青年致富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等多款产品,在抵押担保方式、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从而为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提供优质、良好的金融服务。

(三)政策支持

在金融政策方面,主要是强化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扶持。如农业银行总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农业集约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金融扶持”、要“围绕各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信贷制度方面,农总行推出了《林权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用于缓解农村地区有效担保不足的问题,推出了《农业产业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用于满足农户在农业产业链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推出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用于满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信贷资金需求。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障碍

首先,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单一,服务方式滞后,难以满足农业产业化多样化的需求。目前,县域金融机构由于受到业务授权限制和业务发展思路及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影响,仍以提供传统的金融服务品种为主,如存取款、汇兑结算,信贷业务除重点工业贷款外,以小额农户贷款为主。而符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信贷需求的信贷产品较少。

其次,农业保险制度发展滞后,制约涉农金融机构放贷动力。传统农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环境和条件的制约,调查发现在县域范围内,保险公司推出的农业保险品种极少,而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灾害救济的补偿无法满足农业发展需求。由于缺乏农业保险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程度的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因素。如农信社在推广林权抵押贷款的过程中,为规避信贷风险,一般都要求客户购买森林火灾保险,而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提供此类保险,政策性保险尚没有此类业务,导致推广难度加大。

第三,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抵押担保方式创新缓慢。目前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针对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无法对他们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和风险评估,而且各个涉农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能共享,金融机构对农业新型主体缺乏发放信贷所必须的信息。此外,农村特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其他权利作为贷款抵押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又缺乏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机构为农户提供担保。这些因素都制约了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第四,涉农机构认识不到位,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由于涉农金融机构宣传不到位,加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知识缺乏,不知道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通过合适的方式融资。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不够,部分信用社反映没有具备实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前来咨询。更为重要的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评估、登记、交易等配套服务还没有建立,使得农民手中的资产无法变现。这些都制约了金融信贷的投入。

第五,新型农业经济组织资质量低,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健全,不符合农村金融机构授信条件。调查发现,样本中只有30%的合作社严格按照章程规范运作,大多数合作社管理松散,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另外,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体制。部分龙头企业在发展壮大后,偏离了主业,盲目追求企业的扩张,扩大了经营风险。

三、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1.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其融资能力。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指导,要从规范章程和制度入手,规范各种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等制度,重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引导和带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效减少个人非理性决策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吸引力。

2.加大创新,有效提升金融支农水平和资金效应。一是要加大创新力度,推进林地、土地、水域经营权、矿产开采权等权利抵押贷款,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证、农业政策性补贴、大型农机具、设施温棚等抵押、质押担保方式,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二是要加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目标,按照“贴近三农、服务三农”的原则,将创新信贷模式与发展现代农业相结合、与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支持具有带动效应的龙头企业,深入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三是监管部门将支农作用的发挥纳入考核范围。对于能够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不断增大支农信贷资金投放,不断增强支农作用发挥的金融机构,给予考核加分奖励。

3.为金融支农提供政策引导和保障。一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开展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加强利息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利息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对发展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辐射农户范围较广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利息优惠政策倾斜,从而降低企业财务费用,为企业减轻负担。二是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强化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人民银行要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引导,安排专项信贷规模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实施定向鼓励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比例较高的涉农金融机构执行利率优惠的再贷款政策和较低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支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发、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需求,为其优先办理再贴现,提高其资金实力和信贷支持能力。

4.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一是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合理降低保费、提高赔付额,增强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二是适时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加大政策性涉农保险业务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三是积极鼓励和培育民间资本进入保险市场,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等不同形式的农业保险,分担涉农金融风险。

5.完善融资配套服务体系,努力改善融资基础条件。一方面要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担保体系,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性质的贷款担保机构,以实现与银行信贷的有效对接。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包括确权、登记、颁证等服务,为土地流转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徐栋,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亟待发力,金融时报,2013-03-18

[2]中国人民银行土左旗支行课题组,关于家庭农场金融服务问题的调查,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07

[3]王锦荣;温新;崔有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与金融支持的调查思考——以长治市为例,《华北金融》2014-03

[4]游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点,农村金融时报,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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