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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流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评析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2016 年10 月13 日出台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对此,零售商持赞同的态度,供应商认为应重在落实。《管理办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协调零售商与供应商关系,规范两者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管理办法》本身存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公平交易 公平竞争;不公正条款;不合理收费

一、引

年来,零售行业的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的生活,繁荣了市场,对促进商品流通、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于起草始于2015年初。并在2016 年10 月13 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16年11 月15 日起施行。

二、当前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关系存在的问题

零售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生产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却滥用这种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与建立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滥用在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零售商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自身经营成本转嫁给供应商,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阻碍了供应商的生存发展,从而影响整个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三、《管理办法》规范公平交易的新举措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产物,其本质是通过市场的功能作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市场经济就会有竞争,但是如果生产经营者没有平等竞争的动力、条件与环境,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因此《办法》对以下几方面作了规范,以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规定货款账期

账期问题是零供矛盾的重要问题,也是零供关系恶化的导火索。据2004年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的《中国零售商和消费品制造商工商合作调查研究报告》,在快速消费品企业关心的主要问题中“信用良好,不拖欠货款,付款结算准确无误”连续三年排名第一,关注率达到96%以上。

目前,国内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个月、三个月之后才支付货款,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是五个月、半年。由于资金难以及时回笼,一些供应商的生存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甚至被迫破产倒闭

为保护不公平交易关系中供应商的权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货款账期做出明确规定。在研究起草《管理办法》有关货款账期条款的过程中,一方面学习借鉴国外的规定,另一方面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专门召开零售商、供应商座谈会研究合理账期的问题。

(二)不合理收费

一,《管理办法》通过明确促销服务费的概念,规定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目的和条件,即收取促销服务费必须以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为目的,以零售商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

第二,《管理办法》明确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程序,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管理办法》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当履行的义务,要求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四,《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零售商不得收取的5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并规定,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零售商也不得向供应商收取。

(三)限制供应商促销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

    按照流通行业的一般分工,供应商的职责是向零售商提供商品,零售商具体负责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零售商不应要求供应商派遣促销员提供促销服务。如果供应商愿意派遣促销员,并支付薪金报酬,那么,促销员的工作目的应当是为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服务的。然而,现实中一些零售商以统一管理为由,擅自调动促销员从事整理库存、搬运货物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务,增加了促销人员和供应商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原则。

(四)规制了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针对“店大欺客”, 《管理办法》规定了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五)限制卖场不规范行为

管理办法》对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妨碍公平竞争,乱收费,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等等不规范行为明令禁止。据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委副秘书长陈重介绍,在中国目前的市场,流通主导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明确了零售商的市场优势地位的现状。但是,我国的零售商并不规范,很多卖场并不是以经营获取利润,而是通过收取营业外收入,获取利润普遍存在的情况是,虽然供应商向零售商交了很多钱,但只能作为进场的门票,并不能为供应商带来经营上的帮助,渠道优势已经演变成渠道霸权。

(六)对统一支付货款有了明确期限

  在征求意见稿中,货款支付期限有几种:日配商品为10日,代销、代购、联营产品为30日,快速消费品为45日,其他商品为75日,实际执行难度很大,管理办法》中统一为最长不得超过60日,实际日期则由双方协商决定。

  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委副秘书长陈重认为,这个改变,正是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指导转变的重要表现。

四、零售商供应商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实施的态度

影响市场竞争的因素主要是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市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根据市场供求条件并考虑与其他经营者关系的基础上为取得竞争优势所采取的各种决策行为。由于经营者数量众多其市场行为多样复杂,因此,对每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微观保障。那管理办法》的实施零售商供应商对其有什么看法呢?

(一)供应商的态度:《管理办法》重在落实

管理办法》首次对零售商收费、货款支付期限、商品质量责任、定价权等敏感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如“货款支付期限不超过60天”“零售商不得变相收取6种不合理费用”“零售商不得妨碍公平竞争”等,这对于供应商来说都是好消息。 有供货商表示,由于有些大型零售商“太强势了”,因此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落到实处成为理顺“零供关系”的关键因素。

(二)零售商态度:我们赞成新办法 

对于这部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不少连锁超市、百货商场的经营者纷纷表示,“我们赞成新规”。

零售商收取名目繁多的“进场费”“上架费”“促销费”“节庆费”等,近年来一直受到指责和抨击。在上海公布的“2016年度供应商满意度调查报告”中,有近78%的被访供应商抱怨说,大卖场的各种收费越来越多,且不断上升。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电卖场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促销服务费”的概念,要求双方订立合同,同时禁止了6种乱收费项目。“这就相当于承认,零售商收费具有其合理性,关键在于怎么收 

五、《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一)《管理办法》的缺陷

管理办法》出台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协调零供关系,规范市场的公平竞争,其本身在某些环节上还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其一:零售商承担着因质量问题的连带责任,在报上、媒体上对零售商报道,致使零售商的信誉受损,供应商应该承担什么?管理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其二:个别媒体,体对零售商的歪曲报道,不如实的报道,供应商应承担什么责任。其三:改变结账的时间,给供应商带来了好处,但结完帐出现三包问题,供应商与零售商不合作了,供应商不存在了,责任又是零售商的,给消费者赔偿的损失又落到了零售商上

(二)《管理办法》的完善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要进一步加快司法和行政解释出台的进度,从被动答复到主动制订,及时完善《管理办法》现有的配套规章和出台对应的实施细则,以此细化《管理办法》的实用操作条款。

二、同时应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在修订和完善《管理办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可以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的办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扩大执法权限,强化查处力度,保障《管理办法》实施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加重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等措施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 丁邦开:《竞争法律制度》,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

[2] 吴伟达:《反垄断发视野中的价格竞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

[3] 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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