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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视线
基于行业监管视角下P2P网贷风险频发原因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孙瑜文  江苏省南通中学  江苏南通  226001

 
摘要:作为时下互联网金融大潮中的一份子,P2P行业近几年的火爆程度令人瞠目结舌。全国众多P2P公司纷纷成立,但行业监管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风险频发导致整个行业处于动荡状态,投资人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证。进过市场及分析发现--市场准入门槛过低,资金池的非法存在、市场交易过程不透明、监管机构权力分散、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是主要原因。对此,政府当采取相对应措施,如要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使借贷过程更加安全可信,避免P2P网贷风险的频繁爆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行业监管;信息披露
一、引言
P2P指帮助在不同网络节点之间进行小额借贷交易的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的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从英美起源,直到2006年在中国才开始有了第一家P2P公司,之后几年一直不愠不火,而在2010年后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在2017年,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为28048.49 亿元,比2016 年增长7409.77 亿元。2017年底贷款余额为12245.87 亿元,比2016 年增长4083.63 亿元” ,[1]可见其发展之迅猛,见表一。英国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大约有8所,美国仅有2-3家,所以过多的P2P网络平台也许就会出现无足够的投资渠道导致资金失衡等问题,截至2018年7月25日,全国的问题平台就有4508家,比如大的庞氏骗局e租宝事件就让不少投资者深受其害,近年来P2P行业的频繁暴雷也让一些人开始反思这些事件背后发生的原因。这些事件的发生也促使我国无论是从市场监管还是从政府监管开始重视建构P2P的监管体系。因此,本文在国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行业监管的视角来进一步探究为什么P2P会频繁暴雷,以及如何有效地对P2P市场进行监管。
 
表一:2011-2017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常运营数量及同比增长率(单位:家,%)
年份
2011年以前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正常运营平台数量
10
60
200
800
1575
2595
2448
1931
 
同比增长率
--
500%
233%
300%
97%
65%
-5.7%
-21.1%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数据整理[3]
 
二、P2P网贷风险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过于宽松的市场准入
P2P作为具有金融脱媒特征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其缺少相关严密法律法规的约束。比如“上海市地方性的《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规定‘网络借贷服务机构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不得直接参与借贷行为’”[4]但真正监管过程中无法识别部分网络借贷机构间接参与借贷活动的行为,因为该项规定并未对间接参与借贷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规定。它的资金门槛很低,只要一些成本便可以“发家致富”,使得被巨大利益引来的投资者如雨后春笋般涌来,而因此规模迅速扩大的P2P行业会出现一些良莠不齐的平台,其过于疯长不仅迷惑了投资人,甚至对市场的监管都产生了巨大的困难。如此混乱的P2P平台吸收了众多的超过其实际用途的资金,当资金链断裂,P2P公司无法用更高收益的投资来完成对投资人的承诺时,便会出现主管“跑路”等现象,这也是近些年来P2P发展迅猛却频繁暴雷的原因之一。
(二)资金池的非法存在
资金池类似于银行风险准备金的形式,是P2P平台可以自己任意操控使用的一批资金,而P2P公司拥有资金池本来就是违法的,“P2P最初建立的本意就是让其充当信息中介的作用,是作为一个第三方平台让投资人和借款人直接接触的一个平台,而平台在借款过程中解决两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为借贷双方提供信用评审等服务,而收益便是赚取其中的服务费,很难从借款过程中做出违法的事,较为安全。”[5]但如今大量的P2P公司拥有自己的资金池,首先肯定违法,而且在P2P公司拥有资金池下,大量暴雷的事情就经常发生,如“空手套白狼”利用资金池不停向公众集资最后跑路的“庞氏骗局”等,都是公司非法拥有资金池后产生的巨大风险。所以将P2P公司与资金进行安全隔离是十分有必要的,当然现在的各种法律规章对这种现象还是进行了较好的遏制。
(三)市场交易过程不透明
P2P自身行业特点决定了投资人不用向银行存入较低收益且较低风险的资金,而是通过P2P平台作为第三方直接借款给借款人,风险与收益并存,这样的借款机制就表明了整个借款过程较难做到公开透明,而整个过程中的每一方都很难做到信任可靠,这本身不仅带来了风险,而且给监管部门也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借款人的手法多样,[6]比如有的P2P平台凭借着P2P平台注册门槛低,成本小的特点,以自己为借款人来筹集大量资金,借到款后直接跑路,这是频繁暴雷的作案手段之一。而且因为其过程完全不公开,投资人也不知道借款人的身份等信息,当卷钱跑路时监管部门根本难以识别出其身份,执法过程难以进行,给P2P公司留下了充足的作案空间。监管过程不透明也是很多人无法信任P2P平台,只能依靠各平台的商业利益来权衡取舍,这使得盲目投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那些违法P2P平台也正好借这个契机来大力发展客户,用高利率来筹集大量资金,为之后的“跑路”进行准备。
(四)监管机构权力过于分散
2015年中央对监管进行了重大改革:银监会负责制定监管的总体方针,网监部门负责平台网络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各级地方金融办(局)负责具体P2P 监管政策在P2P 公司中落实,工商行政部门负责P2P平台的成立和运营。这种多部门分工管理看上去能够有条不紊的进行管理,但在真正实施运行过程中并不能发挥出预想的作用。当管理顺利时,各个部门都争先恐后的去管理;当管理受阻时,各个部门互相推卸责任,在这种不够紧密的监督体系下,不正当的P2P平台经常趁机明目张胆集资,为后期频繁暴雷做了铺垫。
(五)监管制度性缺失
P2P的基本定义就是信息中介机构,但是如今很多P2P平台都不是合法单纯的信息中介机构,所以将自己排除在对信息中介机构制订的法律之外。我国P2P在这么多年以来发展迅速,业绩斐然,但是问题不少,如此迅速的发展却没有与之相称的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发展中的美中不足。比如借款人借款就没有与之应对的信用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是否可信也没有相应的应对措施,违约风险等等都是值得关注的地方。行业自身内部也缺少自律制度,像英美一些领头的P2P公司,正因为行业自律性强,所以在制定法律法规后能够起到较好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行业自身也能较好的进行管理和实施,而当今制度性缺失的P2P行业疯狂生长,但是问题也会层出不穷。
 
三、P2P网贷风险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为了应对过于宽松的市场准入政策,首先政府需要在行业上根本性的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制定一些合理有效的市场准入政策,能够让投资人安全的投资,也让借款人能够得到借款,合理的进入市场。行业自身要提高注册资本,不像有些平台100元就可以注册,这样对于普通人也可以随便进出,安全程度无法得到保证。行业也要检验借款人资质,信用程度等,建立起一套信用制度,不仅能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行业整体水平也能有所提升。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资金池的非法存在,主要是P2P平台自身的问题,其为了谋取私利,或为了更加掌控借贷过程,而拥有资金池。这种现象对行业的安全和信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所以当进行债权转让时必须将过程公开,经营信息和借贷信息都必须要官方及时进行披露,投资人信息也要适当披露,防止平台自身作为借款人的大量集资。
(三)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在P2P这种鱼龙混杂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总是得不到保证。首先我们要明确监管对象,做到有的放矢。精确首要监管和次要监管对象。务必落实违约责任人。同时,整个交易过程也需要对监管机构公开。当然也要保护私人信息,如果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且受到监督,相信许多不法分子还是不敢轻易的大量集资或捐款而逃的。
(四)建立统一监管机构
对于P2P行业监管职责不明确可以确立主体监管部门。首先确保中央监管部门的绝对权力,在出现问题时最高可以全权上报中央部门。但互联网金融产品多样,结构分散的特点决定了中央监管部门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为了分工明确,可以在中央和地方都建立金融工作办公室,确保中央和地方监管的主体地位。也要适当给予这些部门一定的权力,当问题爆发时,这些监管部门必须负起责任,防止之前类似“踢皮球”的事件。
(五)完善行业监管制度
对于制度性缺失的P2P行业要从头抓起,可以建立行业自律协会,通过对协会成员的管理来带动整个行业的自律。也要完善个人征信制度,对借款人的信用度进行评估是保证投资人能够安全放心投资的重要因素。征信制度应该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监督委员会等多方平台监督,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评估,对于低信用借款人及时提高警惕。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多种制度都应该在当今P2P行业迅猛发展的时期建立起来。
 
参考文献
[1]  朱牧野,谢云飞.我国P2P网络借贷现状及风险管理[J].品牌研究.2018(04).
[2]  史东梁.P2P网络借贷的市场准入监管研究[J].品牌研究.2018(04).
[3]  丁方达.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政府的启示[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7(01).
[4]  谭韦丹宁.P2P网络借贷资金池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35).
[5]  黄震,邓建鹏等.英美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监管思路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0).
[6]  陈宗义.英美成熟P2P商业平台运营模式特征解析及启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7(01).
[7]  林秋萍.P2P 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