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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视线
论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杨荣星  北京海天起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20

 

摘要:文章主要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进行分析,结合当下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发展现状,从选择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私募基金监管框架的创建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更好的推动私募基金监管框架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框架;监管模式;框架创建

 

所谓私募基金主要是利用非公开模式向相应机构与个人投资者进行募集资金创建的基金。根据投资目标进行分析,私募资金主要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同时私募资金监管也为私募基金自身监管与对交易目标的监管。而由于监管内容与目标的不用,私募资金监管还可分为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监管。其中私募资金监管框架的创建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作用与意义。

一、选择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在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期间,主要以三个方面为基础,即促进市场完备性提升、保护投资者以及优化市场稳定性。如某发达国家对于集合投资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一,确保市场信心;其二,提升企业认知能力;其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四,防止金融犯罪的出现。其主要原因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私募基金监管是由于私募资金对于投资者可造成相应的损伤,使得市场完整性遭到破坏,进而导致其稳定性缺失。

结合私募资金监管目的侧重点的差异,对私募资金监管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三个方面。其中事前监管主要对市场准入进行监管,而业务市场准入与主体市场准入是其主要内容;事中监管是对市场主体运行期间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也就是对企业业务规模、结构以及开展流程等进行约束与管理,确保市场主体将承受的风险控制在科学分范围中;事后监管则是在市场主体在面临相应风险时,监管主体想要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张到其他金融以及经济主体与行业制定的良好措施。在实际监管期间,各国家对于各种监管目标在不同时期的监管侧重点都有着较为明显的差距。在监管技术缺乏完善性初期,对于监管目标的控制较为模糊时,监管部门与单位通常对市场准入监管与事前监管进行使用,确保市场监管在监管部门可以控制与管理的范围中。但这种一刀切的监管方法,也使得市场经常出现垄断现象,不可较好的符合竞争与消费者不断发展的需求,同时还会导致寻租行为的出现,进而为腐败事件的出现提供条件。而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也缺少相应的公平性。因此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不断提升以及对监管目标控制性等逐渐完善的条件下,经常将监管侧重点转变为市场参与人员的风险控制管理规范内容。对于各种监管目标,各国家的监管侧重点也有着较大的差距。对于国民经济具有较强外部效应、对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大的有着较为严格的监管力度;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小,外部效应较小等其监管力度也较为宽松。与此同时,各国还会根据监管目标的差异,使用不同的监管模式。

二、私募基金监管框架的创建

(一)限定投资人

限定投资者为市场准入的监管内容,也就是符合相应条件投资人员可参与相应的私募基金。市场准入主要可分为业务市场准入、进人管理人员市场准入以及投资人员市场准入。而对基金管理转入进行限制,则是当前大多数国家对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主要方法,其是他用过投资基金专业人员根据理财特征进行明确的。在对一般投资基金投资期间,大多数国家都没有任何限制。而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员而言,则有着较为严格的约束与限制,其主要是由于私募资金自身的特征与监管目的等内容共同决定的。因为私募基金没有登记内容,所以监管部门不可将这种活动归纳为自身的工作内容,这也使得私募资金运行范围相对较广,对于私募资金的控制与理解等也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与经验。另外,监管部门没有要求私募基金实施相应的登记管理,是对投资人员自身能力的信任,以及私募资金对于我国社会经济以及金融市场外部效应没有符合监管需求。即认为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具有较为明显的弊端。

在对头责任限定期间,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限制私募资金投资人数,这也是对私募外部效应的综合分析。例如:美国规定基金成立人数应控制在100人之内,而其他条款虽然没有较为直接的明确投资人数,但私募发行的需求则限定为500人之内。其二,对投资人员能力的需求。根据可反映出投资人员的财力、收入以及投资经验等进行决定,即在实际生活期间,将投资人员绯闻日机构与个人投资后在进行相应的判定处理。如:一些发达国家将具有500万美元以上投资的家族或个人以及对2500万美元进行控制的实体企业认定为具有良好“资格”的买家,其可自由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活动,而这一标准也在不断发生相应的变化。另外,想要更好的发现与了解投资人员的实际能力与投资经验,并通过相关数据信息明确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正确评估私募基金,进而使得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保护,则需要制定较为科学与完善的财务计算模式与方法。也就是将各种艺术品与收藏品、各种类赔款、抵押等不算在其总财富价值之中,并最大限度的对市场价值进行使用,防止利用成本对财富价值的计算。

对投资人员水平的需求是利用表明其投资水平的投资经验进行决定与明确的。这也需要利用投资人员当前具有职务与参与过的投资活动等进行体现的。例如:发达国家将不受监管方案约束的参与人员以及投资专家等认定为“未受监管集合投资规范”的合法参与人员。同时对于以海外证券为投资目标为基础的私募基金没有任何限制与约束。各国对于私募基金的业务范围,公募基金相比约束与限定强度相对较弱。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范围的约束与限定,通常是与投资人员进行探讨与研究后,在签署的相应规范中进行明确。

(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是证券市场相关人员在证券、上市、发行以及交易等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管理体系等,向社会、证券主管部门上交与证券有关数据信息所形成活动标准与行为规范的总称。而应实施信息披露的主要为:其一,重要主体,其发布的各种信息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发展方略,如政府有关部门与监管机构;其二,一般主体,也就是证券发行人员,其有着披露的责任,而披露的内容与自身具有密切的关联,这也使其成为了主要的披露人之一;其三,特定主体,即证券交易人员。其不具有信息披露责任,仅仅在较为特殊状况下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其中各个国家都通过三个方面对信息披露进行控制与管理。首先,立法机构明确证券基本法;其次,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最后,自律约束与规范,这也就是证券交易部门的主要监管规范/各种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为标准、上市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

私募基金运用私募模式的主要意义,就是想要对当做发行人需要实施的等级与信息披露责任与义务进行逃避,进而实现信息披露导致成本降低现象的出现。而由于其对于信息频率需求相对较小,致使代理经常存在相应的问题与不足,想要解决这一问题通常需求利用信誉相对较强的企业与经济效益规划形成的约束激励体系等为主要方法。另外,也可利用法律对投资者进行科学的保护,但政府对于私募基金通常认为其投资人员具有较为完善的自我保护能力。其中可使用两种方法促进信誉保护体系作用的全面发挥。首先,私募基金一个不断为投资人员提供良好的报告,在投资人员具有信息披露需求时也应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披露处理;其次,私募基金自身的行业协会对基金实际业绩实施科学的对比处理。

为了实现私募基金投资人员都具有符合实际的水平需求,避免“各种普通民众”在私募基金误导等影响下承担自身所不能承担的风险,各个国家对于私募基金广告也有着严格的控制与管理。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将广告分为了482规则,也就是在广告中低基金业绩进行公布与明确;而“134规则”广告则不可对基金也仅进行明确,但可较为简洁的介绍证券与发行人等。同时私募基金广告则严禁出现方面形式:在媒体、杂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模式中进行一般性广告宣传;利用一般性召集与广告等形式开展相应的会议与研讨会议。而英国对广告宣传内容与宣传者则具有相应的约束。因此在对广告限制期间可从内容、制作人员、宣传对象等方面为出发点,实施良好全面的规范与约束。

三、结语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监管主要是对投资人员进行保护,而对投资人员的资格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科学管理与控制的目的是,确保私募资金投资人员主要为具有能力与经验,可对风险进行评估与识别的自我保护人员,这也是对一般群众利用进行良好的保护。因此应创建私募基金监管框架,进而促进私募基金快速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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