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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视线
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发布时间:2022-05-03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闫建文  中国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  山西吕梁  033000

摘要:近些年来,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股金融科技的浪潮。就以我国金融科技发展情况而言,势头较为迅猛,各行各业都对其给予了高度关注,并竭力寻求发展的契机。虽然,金融科技带给了金融行业的发展创新,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故此,国际上在积极发展金融科技的同时,也对有效的监管展开了不断探索,旨在最大限度降低风险。鉴于此,本文重点论述了国际的金融科技监管经验,并就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提出了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国际经验;金融科技;监管沙箱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19)36-0000-02

 

伴随金融科技的持续发展,也进一步增强了金融市场机构之间的联系,金融体系也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虽然,金融科技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金融产品以及服务,使得消费者有关金融服务的要求得到更好满足,但是,其因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属性强、可跨界传播等特征,也不时暴露出一些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加大了监管的难度[1]。为了保证监管框架能适应金融科技,世界诸国都相继投入到金融科技监管措施研究过程中,如新加坡、美国、英国等,他们从多方面(推动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着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指引,并进行了实践研究,实现了对新技术所致风险的有效应对,很大程度保障了金融的稳步发展。

 

一、金融科技的国际监管概况

不少国家的组织机构在近些年来,相继开始分析金融科技所潜在的种种风险,并对金融业受到金融科技的相关影响进行了科学评估,进而提出了对应的监管对策。其中,一些机构针对金融科技发布了专门的创新发展研究报告,比如,《全球金融科技中心报告》是德勤在2017年4月所发布的,这项报告中展示了数十个城市的金融科技投资金融,并就这些城市的金融科技监管措施进行比较[2]

(一)国际机构组织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

比如国际证监会组织、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协会等,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科技工作组。而这些机构的重点关注与研究对象,就是金融科技发展、影响情况、安全风险及监管规则、方式等。

(二)发达国家注重研究金融科技发展和风险

现如今,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开始大力研究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模式展开积极探索。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政策,相继建立了自身的金融科技工作组,进而实现了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监测,以及对金融科技安全隐患的科学分析;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将监管职权授予给金融监管机构,而协助监管则交由其他职能部门,更深入探索了金融科技,比如安全风险、行业发展、创新型等,这些机构包括有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美国的财政部及荷兰中央银行等。

 

二、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英、美的监管经验

1.英国推出了监管沙箱机制

英国金融行业当前主要的发展方向就是金融科技,并由金融行为监管局对其展开全面监管。2016年5月英国将“监管沙箱”正式推出,而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集中适度监管。现行监管制度中,仍无法确定安全的金融创新服务或是产品,即为其主要的监管对象。

2.美国功能性监管模式介绍

当前美国所实行的金融体系,即为混业经营模式,基于这一模式,通常都采取功能性监管,而金融科技原本即是金融的一部分,所以,一般美国都采用的是功能性监管。换而言之,即不论金融科技涉及到的金融业是那种,都可以结合其功能特征,纳入到美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如美国证券会监管有关资产证券化的P2P业务;国税局负责虚拟货币方面的监管。同时,由于美国的政策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因而能够根据金融科技展开及时地调整,如《CFPB创新细则》之中,就将确保金融科技消费者的权益作为首要目标;美国货币监理署为了对金融科技行业的创新做进一步规范,授予了金融科技企业银行牌照;《美国金融科技框架》之中,具体描述了美国政府机构对于金融科技的一些瞻望[3]

(二)澳大利亚的监管经验

1.不断完善监管法规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根据监管沙箱测试的相关情况,以及企业和监管方长期的沟通,适当调整了监管规则,制定了《257号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测试指南》、《DLT应用评估指南219号信息表》、《市场借贷(P2P)产品指引213号信息表》等文件,并对区块链应用、监管沙箱测试、数字金融产品咨询等提出了具体的创新要求,以能够更好监管金融科技企业。

2.合理采用监管科技

为了提高监管的效率,2016年时ASIC关于监管科技提出了若干运用指导原则,具体而言有,接触监管科技团体,对业务模式做更深入了解,能够清楚监管科技的发展现状;通过创新中心为企业提供非正式的援助;进行技术试验,已然开发出社交媒体监测工具、识别实体间联系的市场与图分析工具及借助机器学习从文件集中找寻证据的程序。

(三)新加坡的监管经验

1.建立了金融创新中心

2015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出了建立智慧金融中心的计划,旨为能在新加坡普遍地使用新技术,进而更为良好管理风险,显著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实现广大民众生活的明显改善。对此,新加坡建立了金融科技署,以对相关业务做专门管理,稳步推动金融科技生态建设工程,更投资了超2亿新币,传播金融新兴创新技术与扶持企业加速发展。

2.建立沙箱机制

《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于2016年11月的时候正式发布,其中鼓励并支持广大金融科技企业参与到沙箱,以测试自身的产品,从而实现自身产品质量、优势的不断优化和提升。为了保证可有效控制沙箱环境,MAS适当限制了沙箱的准入、退出。有关准入方面,应用申请上一定要是技术创新,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对现有技术采用创新方式进行使用,一种为新技术创新,并要求相关企业在进行测试之前,要对测试场景和预期结果进行明确。有关退出方面,则要求企业在预定测试时间到了后退出沙箱,若要在退出时间上延迟,就须提前一个月进行申请。

(四)英国的监管经验

1.开展了“项目革新”计划

2014年的时候,英国行为监管局(FCA)正式推出了“项目革新”技术,旨在保障企业创新的规范性。详细来讲,首先利用孵化器提供了政策咨询,使企业获得FCA的认可;其次,为了确保和企业间进行良好交流,进行了创新中心的设立,发动企业金融创新,并鼓励企业参与到监管沙箱。借助于项目革新计划,FCA能够实现对企业创新模式的提前掌握,从而提前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

2.“金融科技创新加速器”计划的发布

“金融科技加速器”是英国央行所发布的一项计划,这一计划中要求监管部门要与企业建立起合作的关系,对中央银行怎样高效运用金融科技创新进行了探讨。通过合作的形式,金融科技企业能够就英国央行所列出的某项重要领域,进行概念验证,并展示自身提出的解决方案,从而能够和英国央行建立起合作。另外,通过和金融科技企业的相关合作、互动,英国央行也能够更进一步理解金融科技的趋势。

 

三、关于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相应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监管沙盒

在国际上金融科技监管工作已然发展了一段时间,在持续探索进程中,所累积的其他行业监管经验是较为可观的,再通过进一步整合,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经验体系。其中,最具代表的则是监管沙盒模式。结合新加坡、英国等运用监管沙盒的国家实际情况而言,借助监管沙盒,能够促使金融创新产品的生产周期进一步缩短,不仅有助于成本的降低,还有助于监管机构执行力度的提升。通过有效增强市场环境中新产品的适应能力,使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得以明显提升,从而使科技条件真正能够给金融产业的发展形成促进作用。在实践运用中,我国可通过采用监管沙盒的方式,在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实际监管条件的情况下,合理引进技术,进而实现金融监管方法的有效升级[4]。在具体内容借鉴上,可对监管沙盒中的局部授权、监管豁免等内容展开探索。并且,在持续探索的过程中,逐渐测试金融科技创新业务,并在试点企业与地区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行业技术的推广与行业的整合,为金融科技监管的稳定发展形成有效促进,完成监管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同步升级。

(二)完善监管政策,形成金融科技制度保障机制

积极探索关于金融科技的法律法规,并尽快完善相应的监管政策,从而在法律层面形成有效保障。应将重点更多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科技认证、准入和退出等方面,以使形成的法律法规更具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提高金融科技的违法成本,最大限度降低金融风险。同时,监管的重点不应放在主体上,而应将侧重点放在风险上,保证对行业参与者及消费者的高度透明,如对于智能投顾业务发展提供可行建议或是指导意见,详细解释现有监管框架。

(三)加强理念认知,关注行业发展

金融行业在实体产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也受到影响获得进一步发展。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其行业内部的监管工作存在着主动性不足的情况,因而,无法发挥出引导行业良性发展的作用,仅能跟随行业扩大,对一些现行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所以,这就需要对金融科技监管理念进行明确。通过对国际先进经验的学习和借鉴,尝试创新规范性内容,进而促使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同时,在建设监管理念的时候,需要将监管过程灵活性作为一项原则性内容,予以其高度关注,旨在能更好地满足金融科技的创新性,同时成长空间更为开放。另外,为了使监管内容的针对性得到提升,应注意在确保金融系统运行稳定的前提下,于理论系统中建立预警机制,对行业动态多加留意[5]。通过对高风险业务的识别,增强行业风险预估系统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使数据化的理念思想真正转化为金融科技监管工作良性发展的动力。

(四)重视科技监管,提高执行效率

由于金融科技监管工作涉及的内容技术性较强,故此,在构建监管系统之时,应注重对技术条件适应性的维护,尽可能做到与监管对象技术发展内容的良好符合,进而监管执行的质量及效率得以保障。《互联网金融报告2017》中,将“科技监管”的概念首次提出,其不仅高度关注金融科技监管工作的效率,还规划出了金融科技监管工作的科技化发展方向。并且在此理论系统之中,明确提出科技手段在新型监管模式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并将目标制定为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为之进行相应的创新、研发工作。在内容上,须在金融科技监管工作中整合纳入系统学习、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条件,通过建立数字化系统,确保监管工作的基础结束条件[6]。另外,人工智能的功能发挥,在相应政策内容的引导下,获得了更为开放、理想的技术条件。例如,在监管从事金融中介的科技企业管理之时,能够将强制牌照的监管内容省去,在监管的网络系统中录入其企业信息,并对企业具体工作中的合理性进行核对,以使监管的技术性、灵活性特征得到满足。

(五)关注信息披露与信息安全,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社会公众、投资者及监管部门取得企业信息的有效途径,就是信息披露。为了提高行业透明度,监管部门应着手制定金融科技企业的信息披露要素与披露标准,并及时惩处违规披露等行为;披露违法违规企业的被司法调查、被行政处罚等情况,将之纳入到失信名单内,针对失信严重的,应采用行业禁入手段。监管机构应加大管理金融科技企业信息安全的力度,引导金融科技企业建立更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使其在个人信息传输、采集、储存上的安全性得以提升,从而有效避免非法买卖、数据篡改和丢失等问题的出现。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现场监管,对伪劣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严厉打击,以使消费者权益从根源上得到保护。

 

四、结语

总之,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展开进一步研究,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相关人员应全面了解金融科技监管的国际经验,如行业动态监测、采用监管科技等,并且通过对这些经验的学习、借鉴,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手段,以保证我国金融科技的稳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廖岷.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与未来走向[J].新金融,2016(10).

[2]杨松,张永亮.金融科技监管的路径转换与中国选择[J].法学,2017(08).

[3]丁冬.金融科技勃兴背景下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7(04).

[4]胡滨,杨楷.如何构建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新范式[J].当代金融家,2017(01).

[5]徐忠,孙国峰,姚前.金融科技:发展趋势与监管[J].金融电子化,2018(09).

[6]尹振涛,郑联盛.构建金融科技监管的新范式[J].金融博览,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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