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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视线
企业经营分部概念在出售式破产重整中的运用及特点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厉新格  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温州  325000

 

摘要:新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开始实施以来,其作用是为规范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以会计师事务所的视角,将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中有关企业经营分部的概念怎样运用于出售式破产重整的内容中进行探讨,即采取出售经营分部式重整的模式来制定债务人的破产重整计划,并结合实务中的有关案例来分析该模式所具备的优势和特点。

关键字:破产重整经营分部重整模式关联方合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20)11-0103-02

 

在破产重整的实践中,重整企业经营范围存在逐步突破单一业务界限,成为从事多种经营活动和投资项目的综合经营体,大部分企业核心的业务部门会具有相同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风险。

企业破产重整的是依靠重整计划进行的,通过重整计划的实施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解决债务清偿等问题。有的外国学者认为重整计划是企业股东同其债权人协商而签订的合同。我国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并清理债权债务为内容的协议[1]。在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时如果把企业经营分部和出售式重整的特点相结合考虑,即采取出售经营分部式重整的方式,势必会提高企业重整的效率和效果。

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可能需要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将优质资产纳入到重整范围内,其涉及到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我们在重整计划的制定时也要充分考虑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事项。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不断涌现,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原本非常清晰的股东、经营者和交易第三方之间的关系,由于关联公司控制管理层、公司实体、公司的资产等不当控制关系和非正常关联交易行为变得模糊而混乱。有些股东通过关联企业破产重整进行逃废债的行为:关联企业通过复杂的控制关系来转移、隐匿资产提供便利;关联债务和担保关系给资产清理带来困难,这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有别于单一企业破产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关联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壳公司”现象,目的在于规避公司收购过程中的监管,顺利实现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企业之间资金往来交叉不清、资产混同、互相担保、机构人员共用。因此,合并破产清算比单体企业破产要复杂,如果按照传统思维模式,按照单体破产清算重整原则的方式进行处理,需要分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和分别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关联企业之间混同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归属划分将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会降低重整计划的公平和效率,而且耗费高昂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如果适用合并破产的方式,破产程序得到简化,在保证程序与实体公证、合理的前提下,具有较强的经济和良好的效果[2]

 

一、经营分部的概念和性质

经营分部在会计上的定义是指企业组成部分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源,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报表等有关会计信息。

经营分部的性质是指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生产过程的性质、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相同或相似[3]

 

二、经营分部概念在出售式重整的运用

笔者将结合所担任过管理人的实务案例来进行具体分析: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99年5月成立,注册资本3075万元,原法定代表人张三,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技术资质为二级,公司股权结构为a控股公司持有股份35.77%、其余股份为个人持有,主要资产为开发的商品房和大酒店及对外股权投资,主要负债为对外借款和预收的房款。

B置业有限公司1999年4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马三,主营市政设施维修、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服务等,公司股权结构为a控股公司持有股份49.51%、其余股份为个人持有,主要资产为自有房产,主要负债为对外借款。

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99年4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马三,主要经营:土木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技术资质为二级。公司股权结构为a控股公司持有股份84%、其余股份为个人持有,主要资产为自有房产。

上述3家公司运作模式以A房开公司为核心,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账面相互间挂账超50个账户,3家企业资产和负债存在高度关联,各公司实际投资控制人都为马三,是以同套人员、多块牌子统一管理进行运作,包括对于资金运营、对外投资、员工管理、银行贷款及抵押担保等的决策和实施。

由于重组企业普遍规模较大,投资业务呈现多元化,很难寻找到合适的战略投资人进行全盘接手。所以,我们在重整过程中可对债务人采取企业合并、分立等主体调整措施,先将债务人优质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经营分部,包括技术资质、库存房产、自有房产和对外投资股权等,以其存续价值即较高的营运价值来吸引战略投资人购买,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保持企业生产营业的存续,避免职工下岗和对合作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等,再将经营分部转让的股权对价和非核心的资产的清算所得清偿债权人。在上述例子中,经营分部资产对应的借款是以债务人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实现的,我们可以采取抵押权主体平移的方式转移给战略投资人,来减少战略投资人实际付现时的压力。出售经营分部式重整其显著的特点是不保留重整企业的外壳,按照重整计划在经营事项转让给新的投资方之后将重整企业依法注销,经营分部的重整是以在原企业之外继续经营的方式进行,从而避免了债务人权益调整的问题。相关资产和负债整体性移转至由a控股公司全资设立以较低注册资本的子公司,由债务人委派合适的员工,建立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重新恢复经营和清算债权债务。债权人会议参与决定新公司的运行,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进行监督。资产和负债的整体平移主要考虑对原有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存续;全资子公司设立的目的主要考虑新公司没有历史负担,不影响他人权利义务,清算义务能得到实现,并以较低的注册资本进行低成本运行。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对债务人资产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全面评估,以债务人的技术资质、库存房产、自有房产和对外投资股权等形成经营分部作为重整资产包;将重整资产包以外的其他资产装入清算资产包。重整资产包以合适的方式和价格转让给战略投资人,战略投资人支付相应的对价。管理人将转让重整资产包所取得的对价款以及处置清算资产包所获得的款项,按照《破产法》所规定的清偿顺序,逐项进行支付,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不足清偿的债权部分予以豁免。战略投资人支付全部对价款后,取得重整资产包项下全部资产以及经营权,管理人协助战略投资人处理企业资信恢复等相关事项。

 

三、经营分部与出售式重整结合的特点分析

(一)提高重整的效率

  采用出售经营分部式重整,能提高重整计划执行的效率。在其他重整方式中,往往考虑存续企业的未来收益作为债权清偿的来源,而不是企业的清算价值,这就导致计算清偿率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实务中,重整计划中引进的战略投资者会提供一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权人,大部分债权清偿的资金是依靠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企业的收益积累来实现的。这首先会要求重整企业需通过足够长的实际来积累利润,债权人得到清偿的周期较长;其次,债务人的经营与盈利恢复情况较难确定,其未来收益可能难以保障债务清偿,重整存在很大的变数,债务人的预计未来收益能否实现、债权人能否获得清偿存在较大不确定风险。

在企业存续型重整中,无论由债务人继续重整经营,还是由引进战略投资者接手经营,原资产全部保留,导致重整企业因大量无效资产而负担过重,严重影响重整计划的成功率。而出售经营分部式重整通过将债务人的经营分部进行剥离出售,可以保证其经营分部在战略投资人接手后正常运营,修复其营业的价值。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虽然《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出资人所持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但由于重整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有关债权调整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事项也将一并纳入重整计划予以执行。在债务人破产重整时,股东所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与债务人财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股东所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与债务人的自有财产在重整程序中均要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予以执行,从重整计划执行的范围来看,股东也属于破产程序中的利益相关者[4]。由于出售经营分部式重整并不保留原企业的主体地位,这就有效解决原股东的权益问题。

重整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主要是指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管理人的报酬;间接成本包括营业中断所导致的销售额和利润的减少,在重整程序中放弃投资机会的价值,以及因重整而导致的资金损失等[5]。相比较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心里冲击更为严重,使得原有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竞争力骤降。破产重整的实施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这对于已经失去信用的债务人,已完全丧失融资能力,这是重整各方需考虑和权衡问题[6]。出售经营分部式重整能以最快速的时效促使重整计划的开展,有效降低重整的成本。

(二)对清偿率计算准确

在典型的企业存续型重整的程序中,重整计划是模拟计算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和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拟定的分配比例,由于不是企业财产的实际变现,影响因素较多,使模拟计算的清偿比例与实际差异过大,会造成债权人的质疑,可能会导致重整失败。出售经营分部式重整由于是将债务人经营分部资产剥离转让给战略投资人,非经营分部资产进行清算处置,解决了模拟计算清偿率的不确定性问题,有利于重整计划的成功执行。

(三)避免重整后的法律责任

出售经营分部式重整通过对企业营业事业的出售以及企业外壳在清算后的注销,能消除未能清偿的债务责任,免除收购破产重整企业的战略投资人对其原有债务的责任,保障其利益不受到在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继续追偿和重整企业存在潜在违法风险的追究,债权人则可以在清算中得到合理的清偿。大部分破产重整企业的外壳往往毫无价值,保留其外壳已经成为阻碍重整成功的障碍。出售经营分部式重整避免重整后战略投资人的法律责任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续型式重整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如果存在未在重整程序中申报的大额债权要求继续清偿,将会严重影响重整企业的后续经营。《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向债务人要求清偿[7]。该法律条文的出发点是保护未申报债权者的权利,对企业存续型重整而言产生潜在的重大不利的影响,使重整企业再度陷入困境的危险。

   2.在实务中,已经出现部分破产重整企业程序启动前就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罚款或被法院判处刑事罚金的情况。债务人在重整成功后,在存续型式重整方式下保留了企业的外壳,存在因为企业存续为由被要求依法清偿罚款或罚金,目前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支持破产重整后企业拒绝缴付或者免除,这将对重整的实施造成严重的障碍。

3.在实务中,破产重整企业股权大多设置了质押担保,当重整计划中涉及股权调整时,会存在无法与质押权利人协调好相关利益,导致重整计划的无法实施;法院如通过强制裁定股权调整,则会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支持的情况。

随着实践中破产企业重整情况的增多,我们对于破产重整方式也在不断探索与创新,以制订更加合理、有效和积极的重整计划来保障重整各方的利益和满足重整各方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破产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许胜峰.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裁判规则解析》.第一版[M].北京:这个法律图书有限公司,201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局.《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R].2006.

[4]张勇健,杜军.破产重整程序中股权调减与股权负担协调问题刍议[J].法律适用,2012(11).

[5]董惠江.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改良与预先包裹式重整[J].现代法学,2012(5).

[6]齐明.破产法学:基本原理与立法规范[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版,2013.

[7]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