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靖 青岛市黄岛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山东青岛 266400
摘要:政府职能指的是政府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中所担负的任务与责任,主要体现在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经济调节四个方面。我国地方政府均归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其职能为长时间演变而成。在计划经济下,中央政府领导地方政府行使所有职能,其不具备独立利益主体位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方政府的职能有了更多独立权,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职能也应有所转变。
关键词:区域经济;地方政府;政府职能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89(2019)24-0000-02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目的在于缩小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差距,实现经济的全面化发展。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背景下,经济体制的改革需要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配合,因此政府职能有了新的要求[1]。在本质上将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合理划分,各个生产要素有了更合理的流动空间,地方政府的职能必须有所转变才能够适应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大环境需求[2]。本文首先分析了地方政府职能的体现,研究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背景下政府职能有待改进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
一、政府职能的体现
(一)公共服务职能
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在公共服务方面尽可能实现均等化,两区域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这便要求政府部门在经济发展方面持续发挥作用,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政税收支持、市场信息共享等多方面的加大投入,确保区域间的经济状况良好协调[3]。同时,也应在农业产业方面实现政策上的有效扶持,尽可能缩小城乡差距。
(二)社会管理职能
政府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应建立在相关经济政策基础之上,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在区域经济社会上有所规划,并制定具有更具导向性的相关产业政策,让各个要素资源能够合理流通[4]。强化不同区域的内在联系,依靠区域之间的经济差异产生发展上的带动性,从而实现协调发展。
(三)市场监管职能
井然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要想实现统筹化发展,政府部门必须在市场监管方面充分发挥职能,对各种干扰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有效打击,确保各项经济活动能够顺畅进行。
(四)经济调节职能
区域间的协调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在第三产业、农业以及工业三个方面进行结构上的调整与优化,通过改善经济发展结构、合理调整产业发展布局来促使区域经济能够得到长远性、稳定性的发展,从而实现区域之间的快速协调[5]。
二、政府职能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问题
长期以来在当地区域经济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不断努力与开拓,但在区域间协调发展方面则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以及法律法规。首先为利益补偿制度,由于发展的目标相同,各地区综合治理状况以及产业结构趋向均需要产生趋同性,但在此过程中必然出现利益协调安排效果欠佳情况,区域共同发展不可将局部利益的牺牲作为代价[5]。其次为相关制度及法律,在区域协作方面尚未健全的相关法规,造成各级政府在协同运作方面缺乏指导性文件。第三为互动与信息公开方面,要想真正做到合作与协同发展,必须做到信息的对等性、透明性以及公开性,只有这样才可在各项政策的发展上达到彼此支持、相互协商的效果。但由于信息沟通机制与渠道限制,各级政府在行政管理中更重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合作机制的创新无法被有效促进。
(二)认知问题
各级政府的职能发挥尚存在认知上的障碍与缺陷,是造成区域经济无法有效协调发展的前提。受到政绩考核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地政府往往更重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且产生了竞争意识,行政意识占比重较大而忽视了市场意识。大多数政府在法律行为与市场行为两方面占比重较低,往往凭借主观意愿安排本地企业更优发展,而忽视了全局考量。由于区域协调发展难免会影响到部分企业的经济利益,在就业指标、生产总值等多种考核压力下,各地区政府在推动区域合作上大多为短期意识,难以深入推动。将自己放在“理性经济人”位置,只重视局部利益最大化,凸显自身政绩而忽视了全局发展。
(三)组织问题
组织上的缺陷可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为区政府仍存在缺位管理或越位管理情况。随着合作的增加,政府需要在市场规则上制定更多的规范,而参与微观经济比重较大,在市场规则的制定上缺乏积极性,造成对企业无法达到全方位管理;越位行为则表现在对企业的经济干预程度过大。其次为部分区域内尚未形成协调发展,组织机构单纯依靠协调会议的方式无法根本性解决协同发展的问题,地方政府在协调机构的建立上缺乏权威性,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合作,无法为区域经济协调提供组织保障。
三、政府职能的转变策略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区域经济间的协调发展必须转变城乡发展二元结构,通过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实现公共资源的更均衡配置、更合理安排,让公共服务体系覆盖范围逐渐扩展。完善公共资源在各区域之间的统筹规划,通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政府财力,提高均衡性转移比重及规模,为经济发展较落后地区提供财力支撑。同时,应注重公共服务及公共产品在不同区域之间的有效供给制度,在供电、通信、教育、医疗、水利设施、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等方面协同运作,共建共享。更关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制定,提高统筹层次,制定统一标准。
(二)积极探索、合作共赢
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注重各地方区域在发展上的统一规划以及强强联合,在合作共赢下实现优势互补。各地方政府必须在发展思路上有所转变,摒弃传统竞争上的恶性状态,将恶性竞争逐渐转变为积极合作。由于我国在资源分不上存在不均匀性,各地区应积极探索自身的优势,构建联动有序的合作状态,例如将东部沿海地区区域位置优势连同中西部省份丰富的资源实现合作共赢。在区域经济联合状态下,必须打破行政区域划分的局限性,将合作机制逐渐建立健全,实现区域协作的多种形式。立足于本地区优势,在合作共赢下实现与其他区域的多元化方向合作,促进经济协调运作。
(三)完善管理体系
区域之间的经济协调发展必须在政府职能上注重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为政府之间信息沟通的有效机制,通过定期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在完善的交流机制下做到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尽可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过度保护而影响到合作的有效程度。其次为组织机构的建立,必须在合作状态下建立具有权利的协调组织,对各方面的利益展开博弈与平衡。处理好各级市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权力划分以及职能界定上谨慎规划,避免职权泛滥。各级政府应建立服务型政府并落实到实处,在公民本位思想下通过法律程序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框架下按照公民意志为公民服务,进一步完善服务职能,让政府的服务责任充分发挥。强调职能的人性化,为各阶层提供平等、民主、安全的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
四、结束语
随着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深度的不断加大,传统依靠资源消耗促进经济增长的模式已经逐渐被屏气,在资源协调、合作共赢状态下共同发展是未来各区域发展经济的必然方向。政府部门必须转变自身职能,改革相应体制,促使区域经济协同运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宋刚.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协调博弈分析——以滨州市为例[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5(06).
[2]张新文,张国磊.基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选择研究——以广西为例[J].当代经济管理,2015(09).
[3]丁任重,陈姝兴.中国区域经济政策协调的再思考——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手段[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6(01).
[4]何莹.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机理与路径——以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为视角[J].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01).
[5]刘俊英.政府公共支出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影响——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经验证据[J].经济问题探索,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