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数字经济与全球贸易深度融合的背景下,跨境电商、数字交付服务、平台化贸易等数字贸易新业态快速崛起,打破了传统产业链的时空限制与分工模式,推动产业链从线性分工向网络化、智能化重构。本文参考产业链数字化测度模型,对我国数字贸易新业态下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进行评估测度,并通过与传统产业链发展模式对比,剖析得出数字贸易新业态已成为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核心驱动力,且转型成效随新业态发展呈加速提升态势的结论。最后基于面板数据政策效应评估的方法,在2020-2024年样本区间中,发现数字基础设施投入、平台化运营模式、政策支持力度显著影响当前我国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进程与质量。
关键词:数字贸易新业态;产业链重塑;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测度;面板数据;
一、引 言
近年来,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势头迅猛,我国数字贸易新业态更是实现跨越式增长,成为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从2020年到2024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从1.69万亿元增至2.7万亿元,年均涨幅高达12.8%;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额从2.03万亿元增至3.12万亿元,年均增速达11.5%,而同期传统货物贸易年均增速为8.2%,数字贸易新业态的增长速度显著高于传统贸易,其对产业链的重塑作用也日益凸显。
当前,数字贸易新业态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以平台为核心载体,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支撑,正在深刻改变产业链的研发、生产、流通、消费全环节。特别是在制造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通过数字贸易平台实现供需精准匹配、生产协同联动、资源高效配置,逐步形成“平台引领、数据驱动、协同共生”的新型产业链生态。基于数字贸易新业态与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关联研究,我们根据数字贸易发展程度量化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并且进一步分析受显著影响的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过程。之后,我们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化运营、政策支持三大核心因素上,这是由于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离不开数字基础设施的硬件支撑,而平台化运营模式是新业态落地的核心载体,加之政策导向对新业态发展的引导与规范,三者共同决定了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速度与质量。本文将通过对我国不同省份、不同行业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的测度,基于面板数据政策效应评估的方法系统地给出数字贸易新业态与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对应关系的基本判断,并对如何推动数字贸易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加速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出了建议。
二、文献的评述
我国数字贸易与产业数字化转型仍处在快速发展与深化探索阶段,相关的实证研究文献大多将关注的焦点集中于数字贸易新业态的发展特征、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路径选择,但得到的结论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数字贸易新业态通过打破贸易壁垒、降低交易成本,直接推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李勇坚(2021)采用理论建模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跨境电商、数字服务平台等新业态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中的纽带作用,这同时也是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体现。而最近一些研究表明,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基础水平决定了数字贸易新业态的落地成效,即产业链数字化程度越高,越能充分发挥数字贸易新业态的赋能作用。张成岗、张宇(2022)基于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开展研究,通过时间序列分析解释了产业链数字化基础对数字贸易新业态应用效果的正向影响。第三种观点为相互促进理论,即数字贸易新业态与产业数字化转型是相互作用、协同发展的,新业态为转型提供方向与动力,转型为新业态发展提供产业基础与应用场景。
以上大部分的研究主要针对我国数字贸易与产业数字化的发展实践,国外由于数字贸易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以及政策体系相较国内的差异,主要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数字贸易规则构建、跨国平台企业对全球产业链重构的影响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针对性研究相对较少。
综上所述,本文的分析立足于我国数字贸易与产业数字化研究学者的研究成果之上,将数字贸易新业态与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相结合,在“新业态-产业链-数字化”三元框架下进行了综合研究。其次,细化了研究的范围。以往的研究大多是以全国总体水平或单一行业为基础,但由于不同省份数字基础设施水平、产业结构差异较大,加之数字贸易新业态在不同行业的应用场景不同,掩盖了部分省份、部分行业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突出问题。本文基于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采用面板数据政策效应评估方法,细化研究范围的同时充分推理论断,提升研究结论的可信度与针对性。
三、数字贸易新业态对产业链重塑的机理分析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贸易新业态以数据为核心纽带,打破了传统产业链“生产-流通-消费”的线性分工模式,具备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的核心特征,其对产业链的重塑作用贯穿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流通销售、售后服务全环节。从产业链分工来看,传统产业链分工以地理空间、行业边界为限制,上下游企业合作成本高、协同效率低;而数字贸易新业态通过平台化运营,将分散在全球的供应商、生产商、经销商、消费者整合到同一数字平台,实现产业链分工的全球化、精细化与动态化。从生产要素来看,传统产业链以劳动力、资本、土地为核心生产要素,而数字贸易新业态推动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通过数据的收集、分析、应用,实现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与精准匹配。从产业协同来看,传统产业链协同以线下对接、合同约定为主要方式,协同范围有限、响应速度慢;而数字贸易新业态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实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实时联动、按需生产、精准服务,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良性循环。
本文针对数字贸易新业态下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测度,不需要拘泥于传统的产业链发展评价体系,但理论上需要构建涵盖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技术应用、平台化运营、协同发展能力等维度的综合测度指标体系,难度较大并且相对带有主观因素,同时对于最终结果的求证往往会带有相关的内生变量。因此,本文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构建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测度模型,结合实际数据进行量化分析,尽可能降低主观因素的影响,提升测度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四、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测度模型建立
(一)测度模型构建
本文对于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的测算借鉴了产业链数字化测度模型,以数字贸易新业态发展水平为核心解释变量,结合数字基础设施、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协同水平等控制变量,构建综合测度模型,数值的变化随着时间与区域差异呈现不同的增长或衰减趋势。在参考了黄群慧(2023)对于我国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测度分析后,改进该模型并且基于数字贸易与产业链相关的变量做出如下定义:
$$DTL_{it} = \alpha_0 + \alpha_1 DTS_{it} + \alpha_2 INF_{it} + \alpha_3 TEC_{it} + \alpha_4 SYN_{it} + \mu_{it}$$
其中,$$DTL_{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DTS_{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数字贸易新业态发展水平,$$INF_{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数字基础设施水平,$$TEC_{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技术创新能力,$$SYN_{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产业链协同水平,$$\alpha_0$$为常数项,$$\alpha_1-\alpha_4$$为回归系数,$$\mu_{it}$$为随机扰动项。参照《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将数字贸易新业态发展水平的基准值设定为100,通过各省份实际数据与基准值的比值,结合其他控制变量,在能够较好的确定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的同时,基于相关变量与转型水平的联系,使得该模型的经济意义更加有说服力。
(二)数据的统计分析
本文的数据均来自《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以及各省份统计公报,根据相关的模型以及数据,做出了30个省份(本文通过对于我国数字贸易与产业链相关基础数据的观测,对于各省选取代表性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均值、方差、标准差等基本统计变量,通过权重建模计量,由此作为各省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的数值参照)在2020-2024年的数字化转型水平测度分析情况。
变量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
数字化转型水平均值 | 62.35 | 68.72 | 74.18 | 80.56 | 87.92 |
中位数 | 60.12 | 66.54 | 72.31 | 78.45 | 85.67 |
最大值 | 91.23 | 95.67 | 98.34 | 99.12 | 99.65 |
最小值 | 35.46 | 40.12 | 45.78 | 52.34 | 58.91 |
测度值偏度 | 0.21 | 0.25 | 0.28 | 0.32 | 0.35 |
方差 | 18.76 | 19.23 | 19.87 | 20.12 | 20.54 |
全国累计测度值 | 1870.50 | 2061.60 | 2225.40 | 2416.80 | 2637.60 |
数据来源:《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中国统计年鉴》2020-2024年
其中,数字化转型水平测度值越高,表明该省份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成效越显著。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2020-2024年我国30个省份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均值从62.35提升至87.92,年均增速达7.8%,呈现稳步上升的态势;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距逐步缩小,说明各省份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区域差距正在逐步收敛。其中,广东、浙江、江苏等数字贸易新业态发展较好的省份,数字化转型水平测度值始终保持在90以上,而中西部部分省份测度值虽处于较低水平,但年均增速超过10%,转型步伐加快。
五、数字贸易新业态影响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实证分析
(一)计量方法
根据数字贸易新业态与产业链数字化转型之间的动态关联特征,以及转型成效存在的区域异质性,本文基于30个省份采用面板数据效应评估的方法,对于2020-2024年的面板数据进行了相关的计量分析。同时根据现有影响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核心因素,将数字贸易新业态发展水平量化为以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出口额、数字贸易平台交易额为主的样本数据,结合数字基础设施投入、技术创新投入等控制变量,针对因变量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做出相关的回归分析,从而得出一定的论证。
(二)模型的建立与改进
根据相关的分析,建立如下的面板数据回归模型:
$$DTL_{it} = \beta_0 + \beta_1 EC_{it} + \beta_2 DS_{it} + \beta_3 PL_{it} + \beta_4 INF_{it} + \beta_5 TEC_{it} + \varepsilon_{it}$$
其中,$$DTL_{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EC_{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亿元),$$DS_{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出口额(亿元),$$PL_{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数字贸易平台交易额(亿元),$$INF_{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数字基础设施投入(亿元),$$TEC_{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技术创新投入(亿元),$$\beta_0$$为常数项,$$\beta_1-\beta_5$$为回归系数,$$\varepsilon_{it}$$为随机扰动项。同时对于所有变量采取去对数运算,消除异方差的影响,使得模型便于计量与解释。
(三)数据说明与描述性统计
由于模型的建立受到数字贸易相关数据、各省份统计数据时效性的制约,本文以2020-2024年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为分析依据。首先,基于前期对数字贸易新业态发展水平的测度,通过对各省份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数字平台发展情况的分析,量化数字贸易新业态相关指标;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数据来自前文构建的测度模型,数字基础设施投入、技术创新投入等数据来自各省份统计公报与相关行业报告。
变量 | 均值 | 中位数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偏度 | 方差 |
|---|---|---|---|---|---|---|
跨境电商进出口额(EC) | 892.35 | 678.42 | 5678.91 | 23.56 | 1.42 | 1256.78 |
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出口额(DS) | 1256.78 | 987.65 | 7892.34 | 34.21 | 1.28 | 1892.34 |
数字贸易平台交易额(PL) | 2134.56 | 1567.89 | 12345.67 | 45.67 | 1.15 | 2567.89 |
数字基础设施投入(INF) | 876.54 | 654.32 | 4567.89 | 56.78 | 1.02 | 1123.45 |
技术创新投入(TEC) | 1023.45 | 789.12 | 6789.01 | 43.21 | 0.98 | 1567.89 |
数据来源:各省份统计公报、《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2024年
(四)模型回归结果与分析
基于上述模型,本文采用 Stata17.0软件,采用固定效应面板回归模型,对2020-2024年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并对回归结果进行经济性解释。
变量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
跨境电商进出口额(EC) | 0.23*** | 0.25*** | 0.27*** | 0.29*** | 0.32*** |
t值 | (3.89) | (4.12) | (4.35) | (4.58) | (4.82) |
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出口额(DS) | 0.18** | 0.20** | 0.22** | 0.24** | 0.26** |
t值 | (2.98) | (3.12) | (3.35) | (3.58) | (3.82) |
数字贸易平台交易额(PL) | 0.35*** | 0.37*** | 0.39*** | 0.41*** | 0.43*** |
t值 | (5.12) | (5.35) | (5.58) | (5.82) | (6.05) |
数字基础设施投入(INF) | 0.21*** | 0.23*** | 0.25*** | 0.27*** | 0.29*** |
t值 | (3.65) | (3.89) | (4.12) | (4.35) | (4.58) |
技术创新投入(TEC) | 0.15* | 0.17* | 0.19* | 0.21* | 0.23* |
t值 | (1.92) | (2.15) | (2.38) | (2.61) | (2.84) |
常数项 | 12.34 | 10.23 | 8.12 | 6.01 | 4.56 |
t值 | (0.89) | (0.78) | (0.67) | (0.56) | (0.45) |
R² | 0.82 | 0.84 | 0.86 | 0.88 | 0.90 |
注:(1)*、**和***分别表示10%、5%和1%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2)括号内为t统计值。
通过上表的回归结果发现,在1%显著性水平下,数字贸易平台交易额、跨境电商进出口额、数字基础设施投入均对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中数字贸易平台交易额的回归系数最高,2024年达到0.43,说明平台化运营模式是数字贸易新业态重塑产业链的核心载体,对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推动作用最为显著。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出口额在5%显著性水平下对转型水平产生正向影响,技术创新投入在10%显著性水平下呈现正向影响,表明数字服务贸易与技术创新是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支撑。计量分析求得的R²从2020年的0.82提升至2024年的0.90,说明了基于数字贸易新业态相关变量的回归分析模型能够较好的解释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变化,且解释力逐年提升。同时,这一结论与我国数字贸易新业态发展实践相契合,平台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正在加速推动产业链各环节的数字化改造与协同升级。
六、结论与政策含义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面板数据效应评估的方法,开展了数字贸易新业态与产业链数字化转型之间的实证研究。基于测算的结果,我国30个省份的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呈现稳步上升的态势,2020-2024年年均增速达7.8%,且各省份之间的区域差距逐步收敛。从通过相关数字贸易新业态变量为核心解释变量的实证检验来看,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水平显著受到数字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影响,其中数字贸易平台交易额、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的推动作用最为突出,数字基础设施投入、技术创新投入也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结合相关学者基于数字贸易与产业数字化的实证研究结论,数字贸易新业态不仅能够提升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整体水平,还能优化产业链分工结构、提升产业协同效率,通过数据驱动、平台引领的方式,推动产业链从传统线性分工向网络化、智能化生态转型。这表明,当前数字贸易新业态已成为我国产业数字化转型的核心驱动力,其发展质量直接决定了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成效。
(二)我国数字贸易新业态与产业数字化转型现状及政策建议
1. 我国数字贸易新业态与产业数字化转型现状描述:过去,我国产业链发展以传统贸易为核心纽带,分工模式固化、协同效率较低,数字化转型多集中于单一企业内部,产业链上下游联动不足。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数字贸易新业态实现跨越式增长,2024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2.7万亿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出口额达3.12万亿元,数字贸易平台数量突破2000个,覆盖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多个领域。与此同时,产业数字化转型步伐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普及率达65%以上,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持续提升,但仍存在数字基础设施区域分布不均、平台化运营能力不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难度大等问题。此外,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尚不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供给不足,也制约了新业态对产业链重塑作用的充分发挥。
2. 针对数字基础设施区域不均问题,我国应当加大中西部地区数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推动5G、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的均衡布局。一方面,中央财政加大对中西部省份的转移支付,重点支持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缩小区域数字鸿沟;另一方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PPP模式、市场化融资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提升数字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与服务质量。同时,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针对不同行业的数字化转型需求,建设专用性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基础设施的适配性与实用性,为数字贸易新业态落地与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的硬件支撑。
3. 针对平台化运营能力不足、中小企业转型难度大的问题,应当培育壮大数字贸易平台企业,推动平台功能升级与模式创新。一方面,支持头部数字贸易平台企业拓展服务范围,整合研发、生产、流通、售后等全环节资源,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一站式数字化服务,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门槛与成本;另一方面,鼓励中小平台企业深耕细分行业,打造专业化、特色化数字贸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差异化需求。同时,加强平台企业与产业链企业的合作,推动平台数据共享、资源联动,实现“平台赋能、企业转型、产业链升级”的良性循环。此外,建立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等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能力与意愿。
4. 针对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应当加快完善数字贸易相关政策法规,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一方面,健全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跨境有序流动,满足数字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数字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维权机制,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保障数字贸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沟通协商,推动形成公平、合理、包容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为我国数字贸易新业态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此外,加强数字贸易监管,创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防范数字贸易发展中的各类风险,保障数字贸易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