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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视线
微观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比较
发布时间:2022-05-25 点击: 发布:《现代商业》杂志社

 摘要:小额信贷具有客户大、资产小的特点,需要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为了了解如何设置监管机构的选择和监管目标体系的设计,本文比较了世界几个国家的小额信贷监管框架。从比较情况来看,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在监管方式的设置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基本原则是一致的:要进行充分监管,保护存款人利益,但同时又不能过于规范,挫伤扶贫积极性。

关键词:小额信贷;监督;国际比较

 

.导言

小额金融机构在帮助穷人获得收入和资产以及解决贫困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这些机构的发展,促进行业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框架变得至关重要。微型金融机构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客户数量多,但总资产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非常少。标准的银行监管,如果不加修改地应用于微型金融机构,往往是无效的,而且过于繁琐。本文研究了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秘鲁、菲律宾、坦桑尼亚、利比里亚等国家的监管案例,希望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找到适合特定发展水平的小额信贷机构的最佳监管方法。

二。小额金融的机构类别

要理解小额信贷监管,首先要明确小额信贷机构是以各种形式存在的组织。

(1)正式机构

主要是指那些受到审慎监管或特殊监管的正规小微金融机构。例如,尼日利亚的商业银行提供小额信贷产品,参与小额信贷市场;菲律宾的农村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参与小额信贷业务。

(2)半正式机构

半正规的小额信贷机构通常没有专门的立法,但它们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注册。非政府组织是最常见的半正式机构。例如,印度尼西亚的农村信贷组织、农村信贷基金组织、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埃塞俄比亚不受监管的储蓄和信贷公司被视为半正规机构。

(3)非正式制度

非正规金融机构既没有监管,也没有注册。例如,尼日利亚的小额金融银行和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一些国家的自助团体。

三。小额信贷监管方法的比较分析

小额金融机构的监管类别

如前所述,微观金融机构的多样性表明其监管也具有类似的多样性。包括:

1.自我调节

自律主要是小额信贷机构为保证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来规范其运作。例如,尼日利亚要求小额信贷银行进行自我监管,以实现良好的透明度和公司治理。

2.银行法律监管

依法监管银行是另一个极端,主要是对正规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审慎监管。大多数国家,如秘鲁、菲律宾和坦桑尼亚,都有完备的银行法。立法者只是将银行法的约束力延伸到小额信贷的监管上。

3.特殊法律监督

最后一个选择是制定专门的法律来监管小额信贷机构。例如,埃塞俄比亚根据不同类型的机构颁布了不同的法案: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信贷活动条例、金融合作社条例、存款和信贷合作社条例;在孟加拉国,村镇银行按照专门的《1983年村镇银行条例》运作。

每种监管方式都有其优缺点,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正确的选择将取决于每个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困难、监管能力和知识缺陷,以及适应监管环境的时间和能力。

(2)被监督人和监督人的选择

1.被监督人的选择

至于应监管哪些机构,人们普遍认为,为了避免在最低层面扼杀金融创新,应将非正规和小规模组织排除在监管体系之外。甚至有学者认为,没有必要监管不吸收存款的机构。但事实上,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对那些只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进行监管。一贯的做法是:为鼓励创新和节约监管资源,对只有少量会员存款、不吸收非会员存款的微型金融机构只采取最低要求,如只要求注册并定期向央行发送报表、遵守非金融管理要求、透明度和消费者保护要求等。从事存款和类似存款业务的机构应进行更细致的管理。例如,在加纳,《金融机构法》为小额金融提供了一种非金融机构模式,主要指储蓄机构和各种金融公司。中国的非金融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吸收零售存款的,吸收批发存款的,不吸收的。存款机构和贷款机构都受到监管,但前者受到更严格的审慎监管。

2.监管者的选择

与受管理机构的定义密切相关的是管理机构的指定。对微观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财政部或银行监管部门进行。对于不适用全面审慎监管的机构,替代方法有:非政府组织根据官方规定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混业监管;非政府实体的独立监督;以及小额金融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管”。我们的比较样本国家包括各种小额信贷监管机构,包括中央银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这些监管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受央行等部门审慎监管的监管者;二、在其他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监督下。

由央行等部门审慎监管的机构可分为半正式机构和正式机构。前者虽然只要求注册,但在服务规模和范围上非常重要,这使得央行监管更大的NGO。例如,在孟加拉国,中央银行的指导委员会小额金融研究和参考部被任命为临时非政府组织小额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大型半正规小额金融机构。根据前面的分析,正规机构是指提供小额信贷并受到审慎监管的机构,比如商业银行,这些机构原本是受央行监管的。例如,在菲律宾,中央银行监管当地所有的农村和储蓄银行,同时为这些机构的小额贷款提供再贴现服务。

小型非政府组织等半正规小额信贷机构主要由其他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监管。比如在巴基斯坦,一个小额信贷行业组织——巴基斯坦扶贫基金(PPAF)监管一些小额信贷机构;在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授权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通过为其分行和区域审计办公室配备人员来监督提供小额金融服务的当地银行系统;二级机构——小农信贷银行的监管下放至省开发银行。

四。微观金融监管框架的一般内容

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监管,必须考虑小额信贷机构与现有监管机构的差异,建立一个为小额信贷量身定制的监管框架。

(一)监督的目标

小额金融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建立小额金融监管框架时应考虑到这些特点:向几乎没有其他金融服务选择的客户提供银行服务;小额信贷机构的投资组合相对单一,有时不稳定;微型金融机构的储蓄和信贷交易价格相对较低,不容易造成大范围的系统性不稳定;当小额信贷机构(特别是大型机构)没有得到适当的管理和监督时,小额信贷行业内部就会形成市场风险。以埃塞俄比亚为例,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目标包括以下几点:保护小额储户;确保小额金融部门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金融机构的高效运行。

(2)安全要求

1.资本充足率

许多国家对小额金融机构提出了特别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特征是,大多数国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高于普通商业银行。秘鲁9.1%;阿尔巴尼亚为10%;乌干达小额信贷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甚至高达15%。

2.最低资本要求

考虑到一些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吸收存款的权利,有必要为其设定最低资本要求。一是保证小额信贷功能的实现,二是满足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例如,阿尔巴尼亚对从事小额金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最低资本要求是120万美元;根据坦桑尼亚金融企业是否设立全国性分支机构,分别设定了8亿坦币和2亿坦币的核心资本要求。

3.贷款准备金要求

审慎的另一个方面是通过报告制度和贷款准备金制度来控制小额信贷机构的资产质量。例如,在埃塞俄比亚,对存款总额大于或等于100万比尔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要求分别是:标准贷款准备金的25%、可疑贷款准备金的50%和损失准备金的100%;对存款总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机构的要求是:50%的呆账准备金和100%的损失准备金。

4.流动性比率要求

流动性要求的目的是确保小额金融机构保持足够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所有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债务。有的国家要求宽松,有的国家要求严格。例如,在阿尔巴尼亚,信用社的流动资产比率为10%,低于世界信用社理事会15%的建议值;另一方面,埃塞俄比亚要求流动性储蓄超过100万比尔的小额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比率为20%,高于商业银行15%的标准。

(三)报告和非现场监管制度

在小额信贷监管中,报告和非现场监管制度更为重要。考虑到小额信贷贷款组合的单一性和快速恶化的潜在风险,相对严格的报告制度有利于监管者获得有用和及时的信息。比如秘鲁要求小额信贷机构每天、每周、每月提交财务报告等事项;在埃塞俄比亚,小额信贷机构只需要上报季度报告。

(4)监管准入、运行和退出(升级)

1、行业准入和退出要求

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应该明确其准入和退出要求。第一,明确审批权限。大多数国家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许可权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例如,在利比里亚的金融法中,明确规定小额信贷机构的许可权属于利比里亚中央银行。二是规定一些准入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资本要求,对机构形式和治理要求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2.操作监督

运营主要是监督日常运营的几个方面。限制包括:高利贷法和利率上限,贷款记录要求和一些业务限制,如开设分行和营业时间。事实表明,在许多情况下,不执行这些限制性规则在短时间内为微型金融机构创造了生存空间,但也带来了破产的风险。例如,在尼日利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了该国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在秘鲁,小额金融机构失败的原因之一是内部控制系统未能发现贷款业务的违规和恶化。

(5)一些令人鼓舞的措施

金融机构要遵守一系列监管要求,不仅仅是资本充足率、合理管理等核心审慎要求。同时,政策制定者应设计适应小额贷款现实的非审慎标准,以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比如税收优惠。在阿尔巴尼亚,对不同类型的小额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储蓄和信贷协会及其联盟因其非盈利性质而免税,但商业银行参与小额信贷的部分要对其利润征收10%的税。还有经济上的鼓励。

动词 verb的缩写)结论

许多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监管的文献认为,应该对小额信贷部门进行监管,以确保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大量稳定的金融服务。因此,对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微型金融机构成功的关键。应当指出,对微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一个复杂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目前小额信贷行业没有最好的监管方式,也没有一种方式或模式是万能的。每种监督制度都应适应国家的特殊情况。

在不同的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类型是不同的。一些国家由半正式机构主导,而另一些国家由非正式机构主导。例如,在巴基斯坦,非正规机构占小额信贷总额的83%。机构的多样性也决定了监管模式的多样性。在制定监管框架时,需要涵盖一些一般性考虑,如准入和退出要求、审慎监管指标等。

虽然各国小额信贷监管不尽相同,但其出发点应该是相似的,即要进行充分的监管,保护储户利益,但同时也不能规范到挫伤扶贫积极性的程度。

参考文献:

1. Yigrem Kassa. M. 2010. Regulation & Supervision of Microfinance Business in Ethiopia: Achievements, Challenges & Prospects. Be presented a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icrofinance Regulation, March 15-17, 2010, Bangladesh, Dh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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