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消费市场中出现了专门销售 “临期食品” 的现象,这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浪费减少显然具有积极作用。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临期食品不仅存在利用率偏低的问题,还暗藏安全隐患。基于此,本文在明确临期食品概念及特征、梳理相关立法与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导致临期食品利用率不高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希望能为规范和防范这两方面问题提供帮助。
关键词:消费者;临期食品;安全
一、临期食品的概念和特征
临期食品,顾名思义,是指那些临近或接近过期的食品。和其他在售食品相比,它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从时间角度看,处于接近保质期的阶段;二是从食品属性来说,必须是仍可食用的。
目前,国内对临期食品的界定主要依据食物变质的一般时间规律,分不同情况作出规定:通常而言,保质期为一年的食品,距离有效期截止日期 45 天以内的属于临期食品;保质期在半年至一年的,距离有效期截止日期 20 天以内为临期食品;保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距离有效期截止日期 15 天以内算临期食品;保质期在一个月至三个月的,距离有效期截止日期 10 天以内属于临期食品;保质期为半个月至一个月的,距离有效期截止日期 5 天以内为临期食品;保质期为半个月的,距离有效期截止日期 3-4 天的则是临期食品。
二、临期食品的现状
(一)市场现状:临期食品市场需求大,但利用率依旧不高
艾媒咨询(iiMedia Research)2022 年的相关数据显示,临期食品行业的市场规模预计到 2025 年将达到 401 亿元,而从 2022 年该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其发展十分迅速,正处于加速阶段,当年市场规模已达 337 亿元。但作为一个拥有 14 亿人口的大国,我国粮食领域每年的浪费情况依然严峻,据公开报道,每年被浪费的粮食几乎占到全国粮食总产量的 6%,浪费量高达 3500 万吨。临期食品由于接近保质期,无论是安全性还是新鲜度都相对较差,因此在被浪费的粮食中占比颇高。另外,从临期食品店铺的经营状况来看,我国在 2020 年曾掀起一阵临期食品开店热潮,可近两年却陷入低潮。日本《东方新报》2022 年 11 月 17 日的报道提到,被称为 “中国版唐吉诃德(日本大型连锁折扣商店)” 的折扣店 “Boom Boom Mart 繁荣集市”,大约从 2022 年 3 月起,各地店铺就接连倒闭。
(二)立法现状:临期食品在法律层面尚无全国统一标准,仅有地方性规范文件加以规制
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规制食品问题的主要法案是 2021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以下简称 “《反食品浪费法》”)以及同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但这两部法律都未对临期食品作出明确规定。《反食品浪费法》主要针对食品浪费问题,《食品安全法》则致力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虽然临期食品作为食品的一种可被纳入这两部法律的规制范围,但二者都只是从宏观和整体的角度对食品问题进行规定。
在地方性规范文件层面,关于临期食品的立法已有一定数量。北京市早在 2011 年就出台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2012 年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2019 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同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2022 年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不过从地方相关立法来看,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在概念表述上,各地规范文件对临期食品的说法不一,多数使用 “临近保质期食品”,个别区域则用 “超过保质期食品”;另一方面,相关内容虽涉及临期食品的期限及相关管理制度等实质内容,具有借鉴意义。以 2019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不仅界定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概念,还对保质期在 “6 个月以上”“90 日以上不足 6 个月”“30 日以上不足 90 日”“10 日以上不足 30 日”“4 日以上不足 10 日” 的临近保质期具体时长作出分类规定,同时明确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等制度。
三、临期食品利用率不高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
从公开数据及相关报道来看,临期食品之所以利用率不高且存在安全隐患,主要受以下 4 个因素影响:
(一)消费者对临期食品的认知不足
近年来,我国虽一直倡导产品的低碳环保理念,也喊出 “拒绝食品浪费” 的口号,越来越多人开始关注临期食品,但从公开数据可知,消费者对临期食品的认知仍有欠缺。首先,从消费群体来看,目前关注临期食品的主要是 26-35 岁的中青年;其次,现有调查问卷显示,仅 22.1% 的被调查者对临期食品有所了解;再者,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担心临期食品的质量,认为其属于不安全食品,不愿购买。一项针对 358 人的调查显示,高达 56.63% 的受访者觉得临期食品质量堪忧,不愿意购买。由此可见,现阶段不少消费者对临期食品的认知是模糊甚至错误的。而意识是行动的前提,这种认知上的差异无疑是阻碍消费者购买临期食品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临期食品本身易变质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临期食品虽符合安全标准,但毕竟已接近保质期,存在提前变质的风险,且这种风险可能因运输、储存不当而提前一两天甚至更长时间发生。尤其在国内,临期食品的销售渠道以 “线上” 为主,这种跨地域的销售方式涉及运输、存储环节,甚至可能跨越大半个中国,这就导致消费者购买的临期食品可能在未到标注保质期时就已变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正如前文所述,部分消费者因担心质量而不愿购买临期食品,更深层次来看,是临期食品本身的特性让消费者产生了这样的疑虑,进而影响其购买选择。
(三)互联网渠道交易的临期食品监管难度大
目前,国内临期食品主要通过线上销售,互联网渠道是主流。互联网销售的优势是快捷,但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溯源困难,一些食品经营者为牟私利,不仅向消费者提供货源不明的低价所谓 “品牌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还将过期食品包装成临期食品销售,这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对临期食品的不信任。而这一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互联网渠道交易的临期食品难以被监管机构有效监管,食品经营者可能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出现安全问题时消费者难以追责。事实上,线下临期食品销售也存在类似问题,2022 年上海一家好特卖门店就被媒体曝出将过期巧克力当作临期食品销售。
(四)临期食品相关立法不完善
明确的立法是食品经营者的行动指南,也是消费者的 “护身符”。目前临期食品领域之所以存在利用率不高和安全隐患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在法律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针对临期食品制定明确且统一的全国性标准。现行的《反食品浪费法》和《食品安全法》虽以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保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立法目的,但都未对临期食品作出规定,无法在实践中为有关机构防范和规制临期食品领域的问题提供指导。而地方性规范文件效力较低,强制力不足,即便有相关规定,也仅能在北京市、广州市、海南省等个别区域对临期食品领域问题起到规制作用,甚至在同一省内,也仅能为部分市县该领域的问题提供规制依据,广东省就存在这种情况。
其次,具体到法律条文,地方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法律概念不统一,目前主要表述为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
各地对临期食品保质期期限的规定虽较为接近,但并不完全一致。以 “标注保质期在 15 天以下的” 食品为例,安徽省认为此类食品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 1-2 天,海南省认为是 1-4 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则规定 10 日以内的为 1 天、10 日 - 15 日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 2 天。此外,部分地区的立法,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食品经营者制定更严格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而广州市则无相关规定。
各地对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柜)的规定不同。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要求商场、超市设立临期食品专区(柜),海南省则无此规定。
虽然地方已出台的相关规范文件基本都提到了临期食品的管理保障制度,但各地规定差异较大。具体而言:(1)仅有个别地方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期食品专人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临期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临期食品不同于常规食品,因临近过期,安全风险更大,需要在销售、贮藏和消费等环节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而临期食品从业人员若不了解相关规定,会影响对临期食品的日常管理、安全自查以及对消费者的提醒责任。(2)仅有个别地方的管理办法提到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吸纳消费者参与临期食品管理,鼓励其参与监管市场上流通的临近保质期食品;(3)各地规定均以标注的保质期为标准要求对临期食品进行撤柜等处理,尚未从临期食品可食用的角度建立监测制度。目前,我国临期食品市场因立法不足导致监管力度不够,一些食品经营者为牟私利不惜牺牲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进行规制。
四、完善临期食品销售的几点建议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临期食品领域存在的利用率不高和安全隐患问题:
(一)思想层面:有关部门应多渠道宣传临期食品,提高消费者认知,增强其接受度和认可度
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既然消费者对临期食品不了解、有误解是导致其未被充分利用的原因之一,就应针对这一问题采取解决措施。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政府、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机构应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将新闻报纸、电视媒体、抖音、快手等自媒体作为宣传临期食品知识的重要平台,同时在线下通过开展社区活动、论坛、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临期食品知识,打破消费者对临期食品 “不了解”“不安全” 的错误认知,引导其树立科学、环保的消费观念,增强对临期食品的认同感和接受度。
(二)食品层面: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合理的临期食品运输、储存、监测保障制度,确保消费者购买的临期食品安全
对于消费者担忧的临期食品质量问题,笔者认为食品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可从三方面入手解决:
首先,在 “运输” 环节严格把关。食品运输对运输工具和过程都有严格要求。在运输工具上,食品经营者应自觉选择具备 “防御”“防尘” 功能的专用工具,例如冷藏车、保温车性能需符合 QC/T 449 的规定,保温集装箱应符合 GB/T 7392 的规定,铁路冷藏车应符合 GB/T 5600 的规定,运输车辆可添加电子温度追踪仪等;运输食品的工具不得与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工具混用,以防食品污染;装卸食品的容器、设备应定时消毒清洁,保证运输环节的卫生;运输工具应根据食品特性、运输距离、防腐条件等进行选择。在运输过程中,操作要轻拿轻放,避免食品出现物理性损伤;装卸产品需根据产品特点采用合适的方法和工具,例如冷藏、冷冻食品在装卸货期间温度升高幅度不得超过 3°C。
其次,重视临期食品的 “储存” 管理。不同属性的食品对储存有不同要求,有些需要特殊设备和物质,比如膨化食品需要充氮保存;有些需要特定温度,如冷藏、冷冻食品通常需要低温储存;还有些对采光、通风有要求等。简言之,食品经营者应根据食品特性进行符合储存条件的管理。
最后,不可忽视且目前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是,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期食品实质监测制度。虽然一些地区,如安徽省、海南省的法案提到了建立食品安全保障相关制度,安徽省提出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海南省提到 “建立经营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人、定时、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且两省都要求发现临期食品后,及时转至经营场所内的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 “临近保质期食品” 标签。但这些规定均以生产者出厂标记的日期来评判所销售临期食品的安全性,并未从食品本身可食用性角度,通过每日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监测。笔者认为,从食品可食用属性出发,让食品经营者建立临期食品实质监测制度,对保证消费者购买的临期食品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监管层面:有关部门应利用大数据对临期食品经营者及其销售行为进行全面监管,提升临期食品领域监管能力
在互联网背景下,监管部门可利用可追溯技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大数据就是大众熟知的一种。2020-2023 年新冠疫情期间,大数据在控制疫情扩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食品监管领域,笔者认为可借鉴疫情防控的思路,运用大数据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登记其销售的临期食品的运输、储存、保管等信息,构建食品质量安全诚信档案等,让消费者在不接触食品经营者的情况下,也能获取所售临期食品的全部真实信息,这对保证消费者购买的临期食品安全性至关重要。食品可追溯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之后欧美、日本等地也引入该制度,提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可溯源性,以确保食品安全。运用信息化技术构建食品安全诚信档案,对临期食品进行严格安全保护,有助于减少消费者疑虑,提高临期食品销量。监管机构在监管层面履行好这些职责,作为权力机关,无疑能 “倒逼” 食品经营者合理、有效地保管临期食品。此外,临期食品安全性得到较高保障,可解除消费者的信任危机,这也有助于改善国内临期食品利用率偏低的现状。
(四)立法层面:有关部门应制定适用于全国且内容详实的临期食品法律文件,为消费者购买临期食品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应从法律层面对临期食品作出规定,既可制定专门法律,也可在《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中以特定章节或其他形式明确规定。
其次,在具体条文设定上,笔者认为至少应涵盖以下五方面内容:
明确界定临期食品的概念。目前已出台相关内容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中,未出现 “临期食品” 这一表述,多使用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但在互联网相关报道中,“临期食品” 出现率很高,从字面意思看,懂汉语的人都能理解其指临近过期的食品,这种表述无歧义且更简洁,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上直接用这一法律术语界定临近保质期的食品更为合适。
统一界定临期食品的期限。对于食品的临近保质期,可分情形规定:(1)保质期在 1 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有效期内最后一日的前 30 天;(2)保质期在 6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临近保质期为有效期内最后一日的前 20 天;(3)保质期在 90 天以上不足 6 个月的,临近保质期为有效期内最后一日的前 15 天;(4)保质期在 30 天以上不足 90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有效期内最后一日的前 10 天;(5)保质期在 16 日以上不足 30 天的,临近保质期为有效期内最后一日的前 5 天;(6)保质期在 15 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有效期内最后一日的前 2 天,且不对期限作幅度规定。同时,不建议鼓励食品经营者制定更严格的期限规定,一方面因为这种规定不具可行性,另一方面立法本意是充分利用临期食品、避免浪费,此前的鼓励可能与这一初衷相悖。另外,对于 “保质期在 3 日以下的食品” 及 “国家规定不标注保质期” 的食品,不建议从立法上对其临近保质期进行规制。
建立临期食品经营销售管理制度。具体可在立法时借鉴安徽省等地的成熟规定:(1)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在超市、商场等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告知临期食品的标准,提醒其查看所购食品的 “生产日期”“保质期” 和 “有效日期”;(2)规定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不得与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混放;(3)规定以折价、买一赠一等形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时,食品经营者不得采用遮盖、模糊、极端缩微字号等方式隐瞒食品的 “生产日期”“保质期” 和 “有效日期”;(4)规定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5)规定捆绑销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必须以标签明示其属于临期食品,同时不得采用遮盖、模糊、极端缩微字号等方式隐瞒食品的 “生产日期”“保质期” 和 “有效日期”;(6)规定现场制售的食品必须全面记录生产加工过程。